[{"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4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1-040",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40,"single","甲為原告、乙為被告，下列情形，何者不得提起反訴？",{"A":16,"B":17,"C":18,"D":19},"甲對乙提起離婚之本訴，乙對甲提起夫妻財產分配之反訴","甲對乙提起給付買賣標的物之本訴，乙對甲本於同一買賣契約提起給付價金之反訴","甲對乙提起買賣標的物之本訴，乙對甲提起返還借款之反訴","甲對乙提起給付工程款之本訴，乙對甲提出借款債權之抵銷抗辯，並就抵銷餘額部分提出返還借款之反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提起反訴的牽連性要件。\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規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本選項之本訴為買賣標的物之請求，反訴則為返還借款之請求，二者發生原因不同，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欠缺牽連關係，落在該項所定不得提起之情形，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離婚之本訴與夫妻財產分配之反訴，同因該婚姻關係而生而有牽連關係，得提起反訴，本項不合題旨。\n(B) 本訴請求給付買賣標的物，反訴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請求給付價金，二者出於同一契約而有牽連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乙自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本項不合題旨。\n(C) 本訴為買賣標的物之請求，反訴為返還借款之請求，二者發生原因不同而欠缺牽連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規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不得提起反訴，本項為應選項。\n(D) 乙以借款債權為抵銷抗辯，該債權因而成為本訴之防禦方法；就抵銷餘額提起之反訴與該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不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提起之情形，本項不合題旨。\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在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依《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要件二，反訴之標的不得專屬他法院管轄→四個選項均無此問題；要件三，反訴之標的須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相牽連→(C) 之返還借款與買賣標的物之請求無此關係；效果，(C) 不得提起反訴。\n【記憶點】反訴的門檻在牽連性：同一契約、同一法律關係，或已成為防禦方法的債權都算；不相干的另一筆借款則過不了這一關。","【要件拆解】反訴是被告在本訴程序中對原告另提的訴，制度目的在訴訟經濟與裁判一致。民事訴訟法對它設了三道門檻：時期與法院、牽連性、程序種類。本題考的是第二道。\n【提起的時期與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該條同時劃定時期、法院與對象三件事。《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第 1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則是提起的方式。\n【牽連性與其他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規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2 項規定：「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第 1 項處理管轄與牽連，第 2 項處理程序種類，第 3 項處理濫用。本題四個選項都在第 1 項的牽連性上打轉。\n【牽連性的三種典型】第一種是同一契約或同一法律關係所生的請求，例如選項 (B) 的買賣標的物與買賣價金；第二種是本訴的防禦方法本身衍生的請求，例如選項 (D) 的抵銷抗辯與抵銷餘額；第三種是身分關係事件中因同一婚姻關係而生的財產請求，例如選項 (A)。選項 (C) 的返還借款與買賣標的物之交付，既不出於同一契約，也未被援為防禦方法，因此三種都不是。\n【抵銷抗辯與反訴的關係】被告主張抵銷時，只在對待請求的範圍內發生消滅效果，超過的部分若要取得執行名義，就必須另行起訴或提起反訴。選項 (D) 正是這個設計，被主張抵銷的借款債權已進入本訴的審理範圍，就抵銷餘額提起反訴自然具備牽連性。\n【家事事件的合併】離婚訴訟與夫妻財產分配請求都是因婚姻關係而生的紛爭，制度上鼓勵合併處理以避免裁判歧異，選項 (A) 因此得提起反訴。\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反訴改成專屬他法院管轄的不動產物權事件，或把本訴改為簡易程序而反訴為通常程序，答案就會移到《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的第 1 項前段或第 2 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201-039",39,"甲向長青電氣行（由年 18 歲、未婚並經其父親王大力允許獨立營業之王長青獨資經營）購…",{"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1-041",41,"甲委任無律師資格之乙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遷讓房屋，未繳納裁判費，甲並以無資力支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1-038",38,"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留下之不同債務，即有抵押擔保之債務、遺贈債務、買屋之價款。其清償…",{"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1-042",42,"關於給付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1-037",37,"下列有關代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1-043",43,"對於第二審判決結果聲明不服之上訴人，向原判決法院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下列敘述，何者…",[],{"id":45,"number":46,"stem":70},"甲向長青電氣行（由年 18 歲、未婚並經其父親王大力允許獨立營業之王長青…",{"id":49,"number":50,"stem":72},"甲委任無律師資格之乙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遷讓房屋，未繳納裁判費，甲並…",74,17894454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