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4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44",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44,"single","甲妻與乙夫於 102 年 3 月間成立離婚協議，並經辦畢離婚登記後，嗣乙再與丙結婚並辦結婚登記，惟丙發現甲、乙間協議離婚時之證人實未在場見聞，認為該離婚為無效，乃列乙為被告主張乙與丙重婚，提起本訴訟請求判決確認乙與丙之婚姻為無效、二人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院應通知甲參與本訴訟，若甲未參加訴訟，仍應受本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甲如已參加於本訴訟，即不得事後主張其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拘束","乙如在本訴訟承認其有重婚之事實，法院應以其承認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不得再調查證據後為不同之事實認定","在本訴訟之程序上，若甲及乙一致承認協議離婚時並無證人在場見聞之事實，法院尚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的對世效力，以及該類事件排除自認效力的規定。\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錯誤。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屬甲類家事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規定：「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乙縱承認重婚事實，法院不受拘束，仍得調查證據為不同認定。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家事事件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已知悉之該第三人，並將判決書送達之。」甲經通知而未參加，難謂係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仍受判決效力所及。\n(B) 正確。《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甲既已參加，即無同項但書所定未參加訴訟之情形，不得事後主張不受拘束。\n(C) 錯誤。理由如前述。\n(D) 正確。該事實為確認婚姻無效之原因事實，依上開《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兩造之承認不生免除證明之效果，法院不得逕以之為判決基礎。《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即其權限依據。\n【涵攝步驟】要件一，事件屬甲類家事訴訟事件；要件二，自認效力依《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排除；要件三，承認不生免證效果，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調查證據。\n【記憶點】甲類事件不許用自認把事實喬定，法院仍須自己調查。","一、事件定性。《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丙訴請確認乙與丙之婚姻無效、婚姻關係不存在，正落在第 1 項第 1 款，屬甲類事件，這是後續一切規定得以適用的前提。\n二、對世效力與其例外。《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定「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並非毫無限制，該項但書第 1 款針對「因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設有除外。本題甲是前婚姻的一方，其婚姻是否有效正是本案的前提問題，屬該款所稱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但法院既已依《家事事件法》第 40 條第 1 項通知，甲不參加即屬可歸責，除外規定不能適用。這正是 (A)、(B) 兩選項要考的層次。\n三、參加訴訟的效果。《家事事件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受通知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受通知而參加者，其地位比一般從參加人更強，判決效力自然及之，(B) 因而正確。\n四、要件拆解與陷阱。《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的射程要分兩段讀：撤銷婚姻之訴，排除的是「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否之訴，排除的是「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本題乙所承認的重婚事實正是婚姻無效的原因事實，落在排除範圍內。命題者把陷阱設在承認二字，考生若順手套用一般民事訴訟的自認效力，就會漏掉這一條。\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2 項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另設準用民事訴訟法爭點簡化協議、事實證據規定之明文，並以四款情形回到第 1 項，其第 3 款為「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把第 1 項與第 2 項並列，即可看出立法者以事項可否處分作為分界。本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不在第 2 項所列得處分之事項之內，本無準用餘地，(D) 之所以正確，靠的是《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把自認的效力抽掉，事實因而仍須以證據認定，第 10 條第 1 項則提供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權限。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43",43,"對於第二審判決結果聲明不服之上訴人，向原判決法院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下列敘述，何者…",{"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45",45,"關於家事事件之調解及和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42",42,"關於給付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46",46,"甲起訴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41",41,"甲委任無律師資格之乙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遷讓房屋，未繳納裁判費，甲並以無資力支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47",47,"甲（住所設於臺中市）在苗栗縣某風景區內，因停車糾紛與乙（住所設於桃園市）、丙（住所設…",[],{"id":44,"number":45,"stem":69},"對於第二審判決結果聲明不服之上訴人，向原判決法院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下…",{"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4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