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4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1-048",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48,"single","甲主張乙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已屆清償期尚未歸還，乃於 106 年 1 月 9 日向 A 地方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A 地方法院於同月 10 日核發支付命令，同日依法送達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聲請支付命令只要表明乙向其借款 100 萬元未還即屬合法，不須表明借款之原因事實，以迅速解決紛爭","若支付命令不能送達予乙時，A 地方法院應經甲之聲請，對乙為公示送達，以使命令早日確定","A 地方法院於甲提出支付命令聲請後，為保障乙之程序權，應訊問乙確認對甲之主張無爭執後，始可裁定","前開支付命令已送達予乙，乙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僅發生執行力，不發生既判力","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付命令的聲請要件、不得行督促程序的情形、不訊問債務人原則，以及未異議確定後的效力。\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該項僅賦予執行名義之地位。《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3 項並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債務人仍得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爭執，足見未生既判力。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聲請時即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2 項並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n(B)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不能送達時不得改以公示送達。\n(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法院不得訊問乙後始為裁定。\n(D) 正確。理由如前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支付命令已於 106 年 1 月 10 日合法送達乙；要件二，乙未於《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所定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要件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發生執行力，而依同法第 521 條第 3 項仍得由債務人另訴爭執，故無既判力。\n【記憶點】支付命令確定後只拿到一張執行名義，債務人還留著另訴爭執的後門。","一、要件拆解。督促程序由四個環節構成：聲請要件、消極要件、裁定方式、異議與效力。聲請要件見《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消極要件見《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裁定方式見《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異議與效力見《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與第 521 條。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各打一個環節。\n二、送達與失效。《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1 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立法者對送達不能的處理是讓命令失效，而不是改用公示送達，這正是 (B) 錯誤的結構性理由；兩條並列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與第 515 條第 1 項是同一政策的前後手。\n三、異議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而逾期異議者，《民事訴訟法》第 518 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條合看，異議與否決定的是走向訴訟或走向執行。\n四、既判力的判準。既判力的發生須有法律明文。《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的用語是得為執行名義，第 3 項更明文容許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得聲請停止執行；如果確定的支付命令有既判力，該確認之訴將因既判力而不合法，第 3 項即無存在餘地。這是從條文體系直接讀出的結論，不必依賴記憶。\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5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的記載事項亦是常考點，尤其是二十日不變期間的教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201-047",47,"甲（住所設於臺中市）在苗栗縣某風景區內，因停車糾紛與乙（住所設於桃園市）、丙（住所設…",{"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1-049",49,"有關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1-046",46,"甲起訴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1-050",50,"甲、乙、丙三人（均住居新竹市）共有 A 地（坐落桃園市），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若甲、…",{"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1-045",45,"關於家事事件之調解及和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1-051",51,"下列敘述之訴訟，何者有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id":45,"number":46,"stem":70},"甲（住所設於臺中市）在苗栗縣某風景區內，因停車糾紛與乙（住所設於桃園市）…",{"id":49,"number":50,"stem":51},74,178944544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