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5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6-s0201-050",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50,"single","甲、乙、丙三人（均住居新竹市）共有 A 地（坐落桃園市），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若甲、乙二人以丁無權占用 A 地，而對丁（住所在基隆市）本於所有權提起返還該土地之訴訟。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訴訟中，若甲撤回對丁之訴訟，則此一訴訟將因當事人不適格而被駁回","此一訴訟之裁判費徵收，應以占有土地面積之公告地價核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一訴訟之管轄法院包括新竹地方法院","在甲未撤回此訴之情況下，若第一審法院判決甲、乙敗訴後，乙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將甲併列為上訴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有人本於所有權對第三人請求返還共有物的訴訟型態、裁判費核定、管轄，以及上訴效力。\n【正解理由】《民法》第 821 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甲、乙既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共同起訴，其請求須合一確定，故第一審敗訴後乙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及於未上訴之甲，第二審法院應將甲併列為上訴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民法》第 821 條，各共有人本得單獨對第三人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縱甲撤回其訴，乙一人仍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續行訴訟，不生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n(B)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就財產權訴訟定有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累退徵收裁判費之標準，而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另有其基準，並非以占有土地面積之公告地價核算。\n(C) 錯誤。共有人甲、乙、丙之住居地並非定管轄之連結因素；被告丁之住所在基隆市，A 地坐落桃園市，均與新竹地方法院無涉。\n(D) 正確。理由如前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乙為 A 地共有人，對無權占有人丁請求返還土地；要件二，依《民法》第 821 條但書，回復共有物之請求須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訴訟標的對甲、乙必須合一確定；要件三，乙之上訴為有利於全體之行為，效力及於甲。\n【記憶點】回復共有物只能為全體利益而求，於是一個人上訴，另一個人被帶著一起上去。","一、實體法的出發點。《民法》第 821 條前段容許各共有人單獨就共有物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這使得共有人提起返還之訴並非必要共同訴訟，任一共有人均得單獨起訴；但書又要求回復共有物之請求須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於是當數共有人一同起訴時，訴訟標的對彼等即須合一確定。這一條的前段與但書，正好各自撐起本題 (A) 與 (D) 兩個選項。\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A) 的陷阱在於把單獨起訴的可能誤讀為必須全體起訴；(D) 的陷阱則在於考生若認定本件非必要共同訴訟，就會認為乙上訴與甲無關。正確的層次是：起訴時不強制全體，但既已共同起訴且請求須為全體利益，判決即須合一確定。\n三、訴訟費用的層次。《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這一條只處理費率，價額本身如何核定則屬另一層次，公告地價既非交易價額，亦非原告所受利益的計算方式。\n四、共有的實體規範對照。《民法》第 817 條第 1 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管理行為採多數決，保存行為則各共有人均得單獨為之；請求返還被無權占有之共有物，性質上兼具保存行為，這是《民法》第 821 條的規範理由。\n五、上訴效力的條文位置。合一確定案件中一人上訴而效力及於全體，其依據為《民事訴訟法》關於必須合一確定共同訴訟人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之規定；該條之具體條次不在本題所附條文之內，作答時循《民法》第 821 條但書所導出的合一確定性質即可完成推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201-049",49,"有關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201-051",51,"下列敘述之訴訟，何者有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201-048",48,"甲主張乙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已屆清償期尚未歸還，乃於 106 年 1…",{"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201-052",52,"X 於 104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 Y1、Y2 列為共同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201-047",47,"甲（住所設於臺中市）在苗栗縣某風景區內，因停車糾紛與乙（住所設於桃園市）、丙（住所設…",{"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201-053",53,"關於證據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4,178944544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