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5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1-052",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52,"single","X 於 104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 Y1、Y2 列為共同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A 地（下稱本訴訟），Y1 於同年 3 月 5 日之爭點整理程序上提出抗辯：X 曾與 Y1、Y2 成立分割 A 地之協議，且 X 已於 104 年 3 月 2 日將 A 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出賣並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Z，現已非共有人云云。X 則主張：系爭分割協議係因錯誤而成立，X 已經對 Y1、Y2 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且亦未將 A 地之應有部分出賣給 Z，X 仍為共有人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院經審理後，如認為 Y1 所抗辯 A 地移轉之事實存在，則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於本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Y1 與 Y2 不得對 X 提起反訴主張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在本訴訟繫屬中，Z 如經 X、Y1 與 Y2 等三人同意，得向法院聲請承當訴訟，如未經該項同意，亦得聲明參加本訴訟","如法院經本案審理後，認定 Y1 所抗辯 A 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予 Z 之事實屬實，但其主張之分割協議不存在，於是判決分割 A 地，終告確定。此判決之效力原則上不及於 Z","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於繫屬中移轉——當事人恆定、承當訴訟、參加與判決效力。\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Z 受讓應有部分後，經 X、Y1、Y2 同意即得聲請承當訴訟；縱未經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Z 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仍得聲明參加。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X 縱已移轉應有部分予 Z，其當事人適格不受影響，法院不得以此駁回其訴。\n(B)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Y1、Y2 主張分割協議之履行請求權，與本訴相牽連，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n(C) 正確。理由如前述。\n(D)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該法就確定判決對繫屬後繼受人之效力另設有明文，告知與通知正是為此而設，Z 為繫屬後之繼受人，判決效力原則上及於 Z。\n【涵攝步驟】要件一，X 於繫屬中移轉應有部分予 Z；要件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於訴訟無影響；要件三，Z 經同意得承當訴訟，未經同意亦得參加。\n【記憶點】當事人恆定是原則，承當要同意、參加不必，判決效力照樣追著繼受人跑。","一、當事人恆定原則的三個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確立當事人恆定，第 2 項提供承當訴訟的出口，第 4 項則另定告知與通知程序。告知與通知的設計，目的在讓受讓人有機會進入程序，以正當化判決效力向繫屬後繼受人的擴張。三者是一組，不能拆開來記。\n二、承當訴訟的同意要件。第 2 項把同意分成兩層：兩造均同意者，逕行聲請即可；僅他造不同意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本題 (C) 所述經三人同意而聲請承當，正落在第 2 項前段。\n三、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的陷阱在於把移轉的事實誤認為當事人適格的消滅事由。當事人適格在分割共有物訴訟中固以共有人身分為基礎，但《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既明定於訴訟無影響，法院即不得因移轉而以不適格駁回。另一個陷阱在 (D)：受讓人未參加訴訟，並不等於不受判決拘束，恰恰相反，正因為要受拘束，法律才設計告知與通知的程序保障。\n四、反訴的相牽連。《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所定反訴，須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相牽連。Y1 已在爭點整理程序抗辯分割協議存在，該協議正是其防禦方法，據此提起履行協議之反訴自屬相牽連，(B) 之絕對否定並不成立。\n五、重複起訴與撤回的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承當訴訟之所以必要，正是因為受讓人不能就同一事件另行起訴；若讓受讓人自行起訴，將與本條牴觸。而《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移轉人若想退出程序，走的是撤回而非當然脫離，且在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尚須得其同意，這也印證當事人恆定不是形式規定，而是有實效的拘束。\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與《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並列來看，協議分割優先、裁判分割為補充；本題 X 主張因錯誤而撤銷協議，正是要把案件從協議軌道推回裁判軌道。考試常在此處追問撤銷意思表示的要件與除斥期間。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201-051",51,"下列敘述之訴訟，何者有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1-053",53,"關於證據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1-050",50,"甲、乙、丙三人（均住居新竹市）共有 A 地（坐落桃園市），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若甲、…",{"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1-054",54,"下列敘述之何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1-049",49,"有關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1-055",55,"下列有關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4,178944544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