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5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6-s0201-054",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54,"single","下列敘述之何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A":16,"B":17,"C":18,"D":19},"甲列乙為被告請求判決確認乙之繼承權不存在，主張乙有拋棄繼承之事實，但乙予以爭執，此時如法官於處理另案「拋棄繼承」事件中，已得知乙在法定期間向法院表明拋棄繼承一事","當事人主張之越南民法規定為法院所不知者，確有該規定存在之事實","關於 88 年 9 月 21 日在臺灣中部發生九二一地震之事實","關於當事人主張「自 85 年 1 月 5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占有 A 地之事實」：當事人業已證明85 年 1 月 5 日及 98 年 12 月 31 日確有占有 A 地之事實者","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無庸舉證的事由，以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時的舉證責任。\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83 條規定：「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越南民法屬外國法，於法院所不知時，主張該規定存在之當事人仍有舉證責任，法院依職權調查僅是補充。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無庸舉證。法官於處理另案拋棄繼承事件中已得知乙向法院表明拋棄繼承，該事實屬法官職務上所已知，《民事訴訟法》就此定有無庸舉證之規定，當事人不因他造爭執而回復舉證責任。\n(B) 仍有舉證責任。理由如前述，本選項即為應選之答案。\n(C) 無庸舉證。民國 88 年 9 月 21 日在臺灣中部發生地震，屬一般人所週知之顯著事實，《民事訴訟法》就顯著之事實亦定有無庸舉證之規定。\n(D) 無庸舉證。當事人已證明期間始日與末日均有占有之事實，《民法》就占有之繼續設有推定規定，中間期間之占有依該推定即無庸再行舉證。\n【涵攝步驟】要件一，當事人主張越南民法之特定規定存在；要件二，該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要件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83 條本文，該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但書所定職權調查不使其免責。\n【記憶點】外國法與習慣不是事實也不是本國法令，法院不知道時，主張的人要自己端出來。","一、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這是總則性規定，其後《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至第 283 條則是各種免除或轉換的具體情形。答題時先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再逐一檢查有沒有落入免除的例外。\n二、自認與擬制自認。《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本題 (A) 的乙既已爭執，自認與擬制自認的路都走不通，能救 (A) 的只有職務上已知這一組。\n三、要件拆解與陷阱。《民事訴訟法》第 283 條的要件有二：客體須為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或外國法；狀態須為法院所不知。兩者缺一，本條即不適用。命題者把客體設定為越南民法，狀態設定為法院所不知，兩個要件都填滿，因此舉證責任不被免除。但書的職權調查是法院的權限而非義務，不能反過來推出當事人免責，這是本題最容易被讀反的一句。\n四、易混淆規定的並列。無庸舉證的事由分成幾組：他造自認、視同自認、顯著之事實、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以及依法律推定之事實。前兩組見《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與第 280 條，後兩組則規定於同法關於顯著及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條文，以及各實體法的推定規定。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職務上已知、外國法、顯著事實與法律上推定，等於把整組制度排成一列。\n五、決定性條文的位置。本題 (A)、(C) 所依據之顯著事實與職務上已知事實的免證規定，以及 (D) 所依據之占有繼續推定規定，其具體條次不在本題所附條文之內，故僅寫到法名層級；(B) 之判斷則完全建立在《民事訴訟法》第 283 條的文義上。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201-053",53,"關於證據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201-055",55,"下列有關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201-052",52,"X 於 104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 Y1、Y2 列為共同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201-056",56,"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201-051",51,"下列敘述之訴訟，何者有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201-057",57,"下列何選項所述起訴行為，應以書狀為之，始屬合法？",[],{"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4,178944544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