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5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6-s0201-057",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57,"single","下列何選項所述起訴行為，應以書狀為之，始屬合法？",{"A":16,"B":17,"C":18,"D":19},"通常訴訟程序之起訴","通常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時提起反訴","簡易訴訟程序之起訴","小額事件程序之起訴","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起訴應否以書狀為之，關鍵在通常訴訟程序與簡易、小額程序的差異。\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通常訴訟程序之起訴，法律明定應以訴狀提出於法院，不得以言詞為之。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理由如前述。\n(B)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第 1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於言詞辯論時提起反訴，不以書狀為必要。\n(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32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 43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並認當事人已有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三項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簡易訴訟程序之起訴既有得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而不用訴狀之明文，即非一律須以書狀為之。\n(D) 錯誤。小額事件程序以簡速為宗旨，《民事訴訟法》就小額事件之起訴設有準用簡易訴訟程序得以言詞起訴之規定，故小額事件之起訴亦不以書狀為必要。\n【涵攝步驟】要件一，事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要件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法定事項並提出於法院；要件三，該法就通常程序之起訴未設得以言詞為之之例外，故僅 (A) 須以書狀為之。\n【記憶點】通常程序的起訴要遞狀；簡易與小額圖的是快，講出來也算。","一、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把起訴的必備記載分成三款：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這三款就是訴之三要素的條文化。《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宜記載事項與應記載事項的區別，決定了訴狀有無欠缺、審判長應否命補正。\n二、程序的分流。《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 1 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 就小額事件之合意管轄另設限制，可見小額事件自成一章。簡易程序的設計目的在減省程序負擔，因此在起訴方式、判決書記載、一造辯論等處都設有簡化規定；小額程序則更進一步。理解這個政策方向，就不會把書狀強制誤推到簡易與小額。\n三、反訴的形式。反訴本質上是被告的起訴，若一律要求書狀，將使言詞辯論中發現的相牽連請求無法即時提出。《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第 2 項規定：「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以筆錄記載並送達代替書狀，程序保障並未降低。\n四、書狀不完備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因此縱使訴狀記載有欠缺，也不是立刻駁回，而是先命補正。這一層常與本題合併命題。\n五、決定性條文的位置。本題 (C) 所依據者為《民事訴訟法》第 432 條第 2 項，兩造於通常開庭之日自行到場為言詞辯論時，其起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這就是簡易程序不以訴狀為必要的明文；(D) 小額程序準用簡易程序得以言詞起訴之條文，其具體條次不在本題所附條文之內，故僅寫到章與法名層級；(A)、(B) 之判斷則完全建立在《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與第 261 條第 1 項的文義上。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201-056",56,"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201-058",58,"確定判決就下列之判斷，何者無既判力？",{"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201-055",55,"下列有關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201-059",59,"下列各款文書中之何者，第三人無提出義務？",{"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201-054",54,"下列敘述之何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201-060",60,"原告甲以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4,178944544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