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5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6-s0201-059",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59,"single","下列各款文書中之何者，第三人無提出義務？",{"A":16,"B":17,"C":18,"D":19},"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作者","商業帳簿","當事人依法律規定得請求閱覽者","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文書提出義務的範圍，以及當事人與第三人義務範圍的差異。\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該款所定義務人是引用文書的當事人本人，而第三人的提出義務係由該法另設準用規定，其準用範圍不及於本款。至於《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商業帳簿。」《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此四款均在第三人提出義務的準用範圍內。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第三人無提出義務。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之文書，係《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當事人自己的義務，該款不在第三人準用之列。\n(B) 第三人有提出義務。對應《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為他造之利益而作之文書。\n(C) 第三人有提出義務。對應《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商業帳簿。\n(D) 第三人有提出義務。對應《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之文書。\n【涵攝步驟】要件一，聲明書證所使用之文書為第三人所執；要件二，該文書須落入第三人提出義務的準用範圍；要件三，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為當事人自身的義務事由，不在該範圍內。\n【記憶點】第一款是當事人自己引用的文書，只綁當事人；第三人從第二款開始才被綁住。","一、程序的入口。《民事訴訟法》第 346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舉證人提出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 346 條第 3 項規定：「文書為第三人所執之事由及第三人有提出義務之原因，應釋明之。」聲請人必須釋明第三人有提出義務的原因，等於在程序上把本題的爭點前置到聲請階段。\n二、不從命令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34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民事訴訟法》第 349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對第三人採罰鍰與強制處分，對當事人則是採事實認定上的不利益，兩種制裁手段不同，理由在於第三人不是程序的主體。\n三、拒絕提出的正當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第五款的義務範圍最廣，因此立法者特別替它配上隱私與業務秘密的緩衝，並設計不公開的審查方式。\n四、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的陷阱在於考生把《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五款一體適用於第三人。條文的主詞寫得很清楚，是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第三人的義務是透過準用而來，而準用的射程並不等於全部。看到第三人三個字，就要意識到必須換一條規定來讀。\n五、決定性條文的位置。本題所涉第三人提出義務的準用規定，其具體條次不在本題所附條文之內，故僅寫到法名層級；各款文書的內容則完全依《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的原文判斷。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201-058",58,"確定判決就下列之判斷，何者無既判力？",{"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201-060",60,"原告甲以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201-057",57,"下列何選項所述起訴行為，應以書狀為之，始屬合法？",{"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201-061",61,"下列敘述，何者全部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201-056",56,"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201-062",62,"關於民事通常訴訟事件之聲明不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原告甲以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74,1789445441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