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6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1-060",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60,"single","原告甲以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起訴狀內記載之事實及理由為：「乙向甲購買汽車一輛，價金 200 萬元，乙交付由其所簽發同面額之支票一張，作為清償之用，但到期卻不獲兌現。為此，僅基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併提出支票影本一件為證」。下列關於本件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本件訴訟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標的金額雖已逾 50 萬元，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乙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甲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得逕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第二次以後始可依職權為之","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乙對訴訟標的為認諾者，法院所製作之判決書可僅記載主文，而不記載事實及理由","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對此判決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並非上訴於高等法院","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請求事件的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以及簡易程序在一造辯論、判決書記載與上訴審級上的特別規定。\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33 條之 3 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簡易訴訟程序於一造不到場時，法院第一次即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以到場當事人聲請為必要，亦不必等到再次通知。(B) 之敘述與該條相反。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而《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甲基於票據法律關係起訴，縱逾 50 萬元仍適用簡易程序。\n(B) 錯誤。理由如前述。\n(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4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該條規定有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n(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要件二，乙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要件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433 條之 3，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B) 所述須先經聲請、第二次以後始得依職權，於法無據。\n【記憶點】簡易程序的一造辯論不必等人開口，法院第一次就能自己動。","一、簡易程序的適用結構。《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以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為適用門檻，第 2 項則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第 3 項與第 4 項另容許以合意或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的方式進入簡易程序。本題屬第 2 項的法定類型，金額 200 萬元並不影響。\n二、與通常程序的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通常程序是先聲請、再職權的兩段式；《民事訴訟法》第 433 條之 3 則把簡易程序寫成一步到位。(B) 的錯誤，正是把通常程序的兩段式搬到簡易程序來。\n三、判決書的簡化。《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民事訴訟法》第 434 條之 1 更進一步，於所列情形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與此體例相近者為《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三條並列，可以看出簡化的程度由淺至深。\n四、審級的設計。《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簡易第二審由地方法院合議庭擔任，而非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4 項另就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定其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審級的分岔取決於實際適用的程序。\n五、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把四個選項分別放在適用範圍、一造辯論、判決書記載與審級四個點上，全部都是簡易程序相對於通常程序的特別規定。答題方法是先確認事件確實走簡易程序，再逐一比對該章有無特別規定；有特別規定者依特別規定，沒有者才回到通常程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201-059",59,"下列各款文書中之何者，第三人無提出義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1-061",61,"下列敘述，何者全部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1-058",58,"確定判決就下列之判斷，何者無既判力？",{"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1-062",62,"關於民事通常訴訟事件之聲明不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1-057",57,"下列何選項所述起訴行為，應以書狀為之，始屬合法？",{"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1-063",63,"下列何者為不動產？",[],{"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4,178944544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