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6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6-s0201-063",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63,"multiple","下列何者為不動產？",{"A":16,"B":17,"C":18,"D":19,"E":20},"附著於土地上具獨立經濟價值之無頂蓋鋼筋混凝土造的養魚池設備","阿里山森林火車之軌道","露營車","尚未完全竣工、但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之房屋","農田","ABD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不動產之定義，尤其是定著物之判斷標準。\n【正解理由】《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土地本身固為不動產；至於定著物，實務見解以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不易移動其所在、依社會通念有其經濟上使用目的三者為斷。養魚池設備、森林鐵路軌道與已足避風雨之未竣工房屋，均係繼續附著於土地之定著物，農田則為土地本身，故選 ABDE。\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附著於土地、具獨立經濟價值之無頂蓋鋼筋混凝土造養魚池設備，繼續附著於土地而有其經濟上使用目的，合於《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定著物之要件。\n(B) 敘述正確。森林火車之軌道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非臨時敷設，依《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為定著物而屬不動產（司法院釋字第 93 號解釋參照）。\n(C) 敘述錯誤。露營車得隨時移動其所在，欠缺繼續附著於土地此一要件，依《民法》第 67 條屬不動產以外之物，即為動產。\n(D) 敘述正確。房屋雖尚未完全竣工，惟已足避風雨而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即具備定著物之經濟目的要件，依《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為土地之定著物。\n(E) 敘述正確。農田為土地，依《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本即屬不動產，不待另行判斷定著物之要件。\n【涵攝步驟】其一，養魚池、軌道與未竣工房屋均固著於地面而不易移動；其二，三者各有其獨立之經濟價值，非土地之構成部分；其三，依社會通念，三者分別可供養魚、行車與避風雨之用，各有經濟上使用目的。露營車則不符上開標準。\n【記憶點】《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的定著物看繼續附著與獨立經濟目的；能開走的露營車，回到《民法》第 67 條的動產。","本題以定著物為核心，宜先拆解條文結構。《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前者界定不動產之外延，後者處理出產物之歸屬；與之相對者為《民法》第 67 條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可見我國民法採先定不動產、其餘概歸動產之立法體例，故凡不屬土地或定著物者，即落入動產一側，(C) 之露營車即由此判斷。\n定著物之要件為條文所未細列，實務長期以三項標準加以補充：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不易移動其所在、依一般社會觀念有其經濟上之使用目的。司法院釋字第 93 號解釋即就輕便軌道表示，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阿里山森林火車之軌道正屬繼續敷設而供運輸之用者，(B) 因而正確。至於尚未完全竣工之房屋，實務認為已足避風雨而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者，即為獨立之不動產，不以完成保存登記或全部竣工為必要，(D) 據此成立。鋼筋混凝土造而固著地面、具獨立經濟價值之養魚池設備，其判斷亦同，(A) 因而正確。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上開實務見解對定著物之補充，故 (A)、(B)、(D) 三個選項之判斷，仰賴實務見解方能確定。\n易混淆之處在於不動產之部分與定著物之區別：依《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尚未分離之出產物並非獨立之物，而係該不動產之成分，不得單獨為物權之客體；定著物則為獨立之不動產，得單獨買賣、設定抵押。此一區別於《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場合具有實益：定著物之物權變動須辦理登記，出產物則隨其所附著之不動產而定其歸屬。同法第 75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亦以獨立之不動產為其適用對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違章建築、尚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地下建物或農作物是否為不動產出題，判準始終回到上開三項標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201-062",62,"關於民事通常訴訟事件之聲明不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201-064",64,"下列何種法律行為是要物行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201-061",61,"下列敘述，何者全部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201-065",65,"甲為乙貨運公司之司機，某日於送貨途中不慎撞傷丙，甲立即將丙送至醫院診治。越二年，丙訴…",{"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201-060",60,"原告甲以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201-066",66,"就讀國中二年級年甫 14 歲之甲於上學途中，遭乙駕駛之車輛衝撞而受害。下列敘述，何者…",[],{"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4,178944544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