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6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2},"law-106-s0201-065",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65,"multiple","甲為乙貨運公司之司機，某日於送貨途中不慎撞傷丙，甲立即將丙送至醫院診治。越二年，丙訴請甲、乙連帶賠償其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甲得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縱甲未為時效抗辯，乙仍得援用甲之時效利益，拒絕給付","丙得依民法第 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丙得向乙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一旦甲對丙之損害為全部賠償，乙亦同免除其對丙責任","AB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侵權行為之二年時效，以及連帶債務之絕對效力事項。\n【正解理由】《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丙於車禍當日經甲送醫，即已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越二年始起訴，甲得為時效抗辯；乙依《民法》第 276 條第 2 項得援用甲之時效利益；甲全部賠償後，依《民法》第 274 條乙同免責任，故選 ABE。\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丙於事故當日即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二年時效已完成，甲得提出時效抗辯。\n(B)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276 條第 2 項，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之時效完成者，他債務人就其應分擔部分免責；又依《民法》第 188 條第 3 項，僱用人賠償後對受僱人有求償權，內部分擔額歸諸甲，乙得拒絕全部給付。\n(C) 敘述錯誤。《民法》第 28 條所定之行為人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甲為司機而不合該條主體要件，丙應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本文請求。\n(D) 敘述錯誤。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即以回復原狀為其方法；懲罰性賠償金須由特別法明定，《民法》就此未設明文。\n(E)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274 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為清償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n【涵攝步驟】其一，甲為乙公司之受僱人，於送貨途中肇事，甲乙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本文成立連帶債務；其二，丙自知悉時起二年未行使權利，甲之時效抗辯成立；其三，依《民法》第 276 條第 2 項乙得援用該時效利益；其四，甲若全部賠償，依《民法》第 274 條乙同免責任。\n【記憶點】司機不是《民法》第 28 條所稱有代表權之人，基礎在《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時效完成與清償都是絕對效力事項。","本題以一則車禍串起僱用人責任、消滅時效與連帶債務三個制度，宜分層拆解。\n第一層是責任基礎。《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甲係乙公司之司機，於送貨途中肇事，屬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乙與甲成立連帶債務；但書所定之免責抗辯，實務上甚少獲准。應與之區別者為《民法》第 28 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該條所定之行為人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與《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所稱之受僱人並列而各有其適用範圍，(C) 之錯誤即在於張冠李戴。\n第二層是時效。《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丙於事故當日經甲送醫，知悉之時點與事故發生同時，二年之時效自斯時起算；越二年起訴，甲自得為時效抗辯。同法第 197 條第 2 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是時效完成後仍有殘餘之救濟途徑，命題者常以此為延伸。\n第三層是連帶債務之效力。《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同法第 27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故甲之時效完成，乙就甲應分擔之部分同免責任。再參以《民法》第 188 條第 3 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之內部分擔額歸諸受僱人，乙因而得拒絕全部給付。至於清償，《民法》第 274 條規定：「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所列五種事由同屬絕對效力事項。\n懲罰性賠償金部分，《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我國民法之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懲罰性賠償金須由特別法明定，《民法》就此未設明文，(D) 因而不能成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201-064",64,"下列何種法律行為是要物行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1-066",66,"就讀國中二年級年甫 14 歲之甲於上學途中，遭乙駕駛之車輛衝撞而受害。下列敘述，何者…",{"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1-063",63,"下列何者為不動產？",{"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1-067",67,"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共有 A 土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依一年四季輪流使用管理 A …",{"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1-062",62,"關於民事通常訴訟事件之聲明不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1-068",68,"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出賣 A 地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就讀國中二年級年甫 14 歲之甲於上學途中，遭乙駕駛之車輛衝撞而受害。下…",74,178944544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