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6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2},"law-106-s0201-067",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67,"multiple","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共有 A 土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依一年四季輪流使用管理 A 地，該約定並經登記，甲嗣將其應有部分讓售與戊，已辦理過戶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甲、乙、丙、丁就 A 地之使用管理，成立分管契約","不知 A 地分管契約之戊，不受該分管契約之拘束","甲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讓與戊，應經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甲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第三人，無須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丙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將 A 地出租並交付予第三人，該租約對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AD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分管契約之成立與登記效力，以及應有部分之處分與共有物管理行為之區別。\n【正解理由】《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四人約定依四季輪流使用管理 A 地，即屬該項所稱契約另有約定之情形，即分管契約；甲讓與應有部分或設定抵押權，係處分應有部分而無須他人同意；丙逕行出租則為管理行為而未達同意門檻，故選 ADE。\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共有人間就共有物使用管理所為之約定，即《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所稱契約另有約定之情形，學理上稱為分管契約。\n(B) 敘述錯誤。依《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使用管理之約定，於登記後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有效；本件既經登記，戊是否知情在所不問。\n(C) 敘述錯誤。依《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錯在把應有部分之讓與誤認為共有物之處分。\n(D) 敘述正確。就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客體為應有部分，依《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此與同法第 819 條第 2 項所定共有物之處分者，客體並不相同。\n(E) 敘述正確。出租共有物屬管理行為；丙一人未具備《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所定人數與應有部分之雙重過半，該租約對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n【涵攝步驟】其一，四季輪流使用管理之約定屬《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之契約另有約定，分管契約成立；其二，該約定既已登記，依《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對戊有效；其三，甲之讓與與設定抵押，客體為應有部分，回到《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n【記憶點】應有部分自己處分（《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共有物管理要過半（同法第 820 條第 1 項），分管契約一經登記就拘束受讓人（同法第 826-1 條第 1 項）。","共有關係的考點通常沿著應有部分與共有物兩條軸線展開，本題五個選項恰好分踞兩側。\n就應有部分而言，《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同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二者並列可知，處分之客體究為應有部分抑或共有物，決定同意門檻之有無。甲將其應有部分讓售與戊，或於其應有部分上設定普通抵押權，其客體為應有部分，(C) 與 (D) 之判斷即由此而分；反之，若甲擬將 A 地整筆出賣或設定地上權，便落入同法第 819 條第 2 項而須全體同意。\n就共有物之管理而言，《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出租共有物係使他人取得使用收益之權能，屬管理行為；丙一人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一，未達人數與應有部分之雙重過半，(E) 因而正確。應與之區別者為同法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保存行為與管理行為之界線，是本條常見的陷阱；同法第 820 條第 2 項並就管理顯失公平者，設有聲請法院裁定變更之途徑。\n分管契約對受讓人之效力，於 98 年物權編修正時明文化。《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民法》第 826-1 條第 2 項則就動產，另以受讓人於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為要件。不動產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受讓人主觀上是否知悉在所不問，(B) 因而錯誤；動產無從登記，故立法者改採主觀要件，二項對照即見立法邏輯。\n易混淆者為《民法》第 818 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該條處理使用收益權能之範圍，與《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之管理決定程序分屬不同層次；分管契約同時牽動二者，這也是本題把約定與登記一併寫進題幹的用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分管契約之默示成立、違反分管約定之效果、以及分管契約對抵押權人之效力出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201-066",66,"就讀國中二年級年甫 14 歲之甲於上學途中，遭乙駕駛之車輛衝撞而受害。下列敘述，何者…",{"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1-068",68,"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出賣 A 地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1-065",65,"甲為乙貨運公司之司機，某日於送貨途中不慎撞傷丙，甲立即將丙送至醫院診治。越二年，丙訴…",{"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1-069",69,"下列何種法律行為，經法院作成裁定後，始生效力？",{"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1-064",64,"下列何種法律行為是要物行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1-070",70,"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丙與己結婚，育有子女庚、辛。嗣甲、丙相約出國旅遊，…",[],{"id":45,"number":46,"stem":70},"就讀國中二年級年甫 14 歲之甲於上學途中，遭乙駕駛之車輛衝撞而受害。下…",{"id":49,"number":50,"stem":51},74,178944544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