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68":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4},"law-106-s0201-068",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68,"multiple","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出賣 A 地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E":20},"若甲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予乙，乙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地","乙基於 A 地買賣契約，自行占有 A 地，是有權占有","若甲已交付並移轉登記 A 地予乙，但買賣契約無效，則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A 地","若甲已交付並移轉登記 A 地予乙，但買賣契約無效，乙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地","若甲已交付但尚未移轉登記 A 地予乙，甲仍然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ABD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物上請求權之要件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分工。本題問何者錯誤。\n【正解理由】《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該項以請求人為所有人、相對人現占有該物且為無權占有為要件。(A) 之甲與 (E) 之乙基於有效買賣契約而占有，非無權占有；(B) 之乙未經交付而自行占有，欠缺權源；(D) 之甲既未占有，亦無返還之可言。(C) 之不當得利請求則屬正確，故選 ABDE。\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甲移轉登記予乙後，其占有係基於有效買賣契約而來，依實務見解屬有權占有，不合《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要件；乙應依《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請求交付。\n(B) 敘述錯誤。買賣契約僅生債之關係，乙未經甲交付而自行占有 A 地，其占有欠缺正當權源，錯在把債權逕當作占有之本權。\n(C) 敘述正確。買賣契約無效時，甲之給付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A 地，其返還範圍見《民法》第 181 條。\n(D) 敘述錯誤。A 地既已交付並移轉登記予乙，占有者為乙而非甲，甲並無占有可供返還，錯在請求對象欠缺占有此一要件。\n(E) 敘述錯誤。甲雖因尚未辦理移轉登記而仍為所有人，惟乙係基於有效買賣契約受交付而占有，依實務見解為有權占有，不合《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要件。\n【涵攝步驟】其一，請求人須為所有人：(A)、(D) 之乙與 (E) 之甲均具此地位；其二，相對人須現占有該物：(D) 之甲並未占有；其三，相對人須為無權占有：(A) 之甲與 (E) 之乙各有買賣契約為權源。三項缺一即不得行使物上請求權。\n【記憶點】《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的三個要件是你是所有人、他在占有、而且他沒有權源；有效的買賣契約，就是最常見的那個權源。","本題把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放在同一組事實上比較，關鍵在於三個變數：誰是所有人、誰在占有、占有有無正當權源。\n《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該項所定之返還請求權，以請求人為所有人、相對人為無權占有人為其構成要件，三種請求權（返還、除去、防止）各有其適用情形；同法第 76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使地上權人、抵押權人等亦得援用。\n出賣人之義務，《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該項揭示交付與移轉所有權為兩項並列之義務，而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其要件詳見《民法》物權編相關規定），二者在時間上可以先後分離。本題各選項正是就此排列組合：(A) 是登記在先而交付在後，(E) 是交付在先而登記在後，(B) 則是二者俱未完成而買受人逕行占有。\n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有權占有之認定。實務見解認為，占有之正當權源得來自債之關係：出賣人於移轉登記後尚未交付前之占有，與買受人受交付後尚未登記前之占有，各係基於有效之買賣契約而來，對他方而言並非無權占有。是以 (A) 中之乙應依買賣契約行使交付請求權，(E) 中之甲亦不得以所有人之地位請求乙返還。反之，(B) 之乙未經交付而自行占有，其債權尚未取得占有之現實基礎，占有即欠缺權源，出賣人甲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返還。\n至於 (C) 與 (D)，二者事實相同而請求權基礎相反。債權行為無效，並不當然使物權行為無效；乙如已因登記而取得所有權，甲即無從行使物上請求權，而應循不當得利之途徑，(D) 之敘述因而錯誤。《民法》第 181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同法第 182 條第 1 項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同法第 182 條第 2 項則就惡意受領人加重其返還責任。三項合觀，可見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隨受領人之主觀狀態而異，與物上請求權之無過失責任性質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無權占有之舉證責任、不當得利與物上請求權之競合出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33],"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201-067",67,"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共有 A 土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依一年四季輪流使用管理 A …",{"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201-069",69,"下列何種法律行為，經法院作成裁定後，始生效力？",{"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201-066",66,"就讀國中二年級年甫 14 歲之甲於上學途中，遭乙駕駛之車輛衝撞而受害。下列敘述，何者…",{"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201-070",70,"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丙與己結婚，育有子女庚、辛。嗣甲、丙相約出國旅遊，…",{"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201-065",65,"甲為乙貨運公司之司機，某日於送貨途中不慎撞傷丙，甲立即將丙送至醫院診治。越二年，丙訴…",{"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201-071",71,"關於起訴是否具備合法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2},"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共有 A 土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依一年四季輪流使…",{"id":51,"number":52,"stem":53},74,1789445441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