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71":3},{"question":4,"paper":36,"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69},{"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5},"law-106-s0201-071",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71,"multiple","關於起訴是否具備合法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原告起訴欠缺當事人適格一事，屬當事人責問事項，非屬職權調查事項","X 為 A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A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並選任 Y 為破產管理人後，A 公司有意起訴對 Z 請求返還所有物時，應以 A 公司為原告，由 Y 為其法定代理人","X 於 102 年 3 月 1 日在臺北車站前遭 Y 駕車撞傷，X 之妻 Z 為原告起訴請求 Y 賠償損害，起訴狀記載：X 於該日在臺北車站前遭 Y 撞傷，因 X 住院不能起訴主張權利，故 Z 起訴請求 Y 賠償 X 所受損害等語。此時，法院不得改列 X 為原告，亦不得逕行本案審理、判決","X 向 Y 總公司之分公司 Z 購買沙拉油一桶，積欠貨款新臺幣 2000 元未還，為請求返還該款，起訴時可列 Z 分公司為原告，亦可列 Y 總公司為原告","X 已滿 18 歲，經其父 Z 同意後，向 Y 購買機車一部，交車後發現該車有瑕疵，為此有意起訴解決紛爭，此時可由 X 自行起訴並進行訴訟","CD","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起訴合法要件之三層檢驗，以及破產管理人與分公司之當事人地位。\n【正解理由】Z 以自己名義起訴請求賠償其夫 X 所受之損害，並非該請求權之主體，當事人不適格；當事人之確定以起訴狀所表明者為準，法院不得改列 X 為原告，亦不得逕為本案判決。又實務見解肯認分公司就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則繫於能否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其法定代理依《民事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故選 C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當事人適格為訴訟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由法院職權審查而為駁回或命補正，錯在把它當成當事人責問事項。\n(B) 敘述錯誤。公司經宣告破產後，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應以破產管理人為當事人，屬法定訴訟擔當，錯在把當事人與法定代理人對調（其要件詳見《破產法》相關規定）。\n(C) 敘述正確。Z 非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主體而當事人不適格，法院不得改列 X 為原告，亦不得逕為本案審理判決。\n(D) 敘述正確。實務見解肯認分公司就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有當事人能力，故本件貨款請求得列 Z 分公司為原告，亦得列 Y 總公司為原告。\n(E) 敘述錯誤。X 未滿 20 歲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欠缺訴訟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 47 條仍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錯在把實體行為之同意誤為訴訟能力。\n【涵攝步驟】其一，當事人能力：分公司於業務範圍內具備，(D) 成立；其二，當事人適格：Z 非請求權主體，(C) 成立；其三，訴訟能力：X 未成年而欠缺訴訟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 47 條仍須法定代理，(E) 不成立。\n【記憶點】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訴訟能力是三層門檻；訴訟能力繫於能否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法定代理人就實體行為的同意補不上它。","起訴是否合法，須依序通過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與訴訟能力三道檢驗，本題五個選項恰好分踞其中。\n第一，訴訟能力。訴訟能力之有無，繫於當事人能否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該條所界定者，是訴訟之法定代理與訴訟所必要允許之準據法，就此接軌實體法，並非訴訟能力之要件。X 於 106 年時未滿 20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就買賣機車之行為縱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生效力，訴訟能力仍屬欠缺，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此種欠缺並非不能補正，同法第 49 條規定：「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可見立法者對程序瑕疵設有救濟途徑，而非一律駁回。\n第二，法定代理與訴訟擔當之區別。《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規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法人由其代表人為訴訟行為，屬法定代理規定之準用；破產管理人則不同，其係就他人之財產以自己之名義為當事人，學理上稱為法定訴訟擔當，二者在起訴狀之記載方式並不相同，(B) 正是把二者混為一談（其要件詳見《破產法》相關規定）。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則為另一組補充機制。\n第三，當事人適格與當事人之確定。《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該項就所列情形課予法院職權駁回或命補正之義務，足見訴訟要件並非當事人責問事項，(A) 因而錯誤。至於當事人之確定，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原告為何人，以起訴狀所表明者為準；Z 既以自己名義起訴，法院不得逕予改列為 X，亦不得就其不適格之訴為本案判決，(C) 因而正確。又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有當事人能力，亦為實務長年見解，(D) 因而正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2,33,34],"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7,"tag":38,"label":39,"subjects":40,"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1,42],"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70",70,"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丙與己結婚，育有子女庚、辛。嗣甲、丙相約出國旅遊，…",{"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72",72,"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69",69,"下列何種法律行為，經法院作成裁定後，始生效力？",{"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73",73,"甲於 103 年 6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68",68,"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出賣 A 地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201-074",74,"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id":48,"number":49,"stem":73},"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丙與己結婚，育有子女庚、辛。嗣甲、丙相…",{"id":52,"number":53,"stem":54},178944544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