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72":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6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4},"law-106-s0201-072",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72,"multiple","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住於高雄之 X，起訴請求判決：住於嘉義之 Y 應將座落桃園之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X，主張 X於某日與 Y 訂立買賣契約，出售該屋予 Y，並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Y，不料事後發現該契約係受 Y 詐欺訂立，X 已撤銷該買賣契約，為此提起本訴。此訴訟應由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住於臺中之 X，列住於彰化之 Y 為被告，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價金，於訴訟進行中，Y遷移住所至臺中，於是 X 聲請將該訴訟移送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應駁回該聲請","住於臺東之 Y 與設於臺北之 X 銀行簽立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就信用卡消費款有爭議時，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 X 以 Y 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清償消費款之訴訟，如 Y 聲請將該訴訟移送至臺東地方法院，受訴法院應即准許","居住於臺中之 X，因出售貨物，收受設於新竹之 Y 公司所簽發、付款地為苗栗之本票一張，本票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X 得向新竹地方法院或苗栗地方法院對 Y 起訴請求給付本票票款","住於臺南之 X，以住於桃園之 Y 借款未償並有脫產行為為由，有意就 Y 所有座落臺中之房屋為扣押，仍得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准予假扣押之裁定","BD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管轄之競合與變動，包括專屬管轄之射程、管轄恆定、合意管轄之移送與假扣押管轄。\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524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Y 住於桃園，該院為本案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X 得向其聲請假扣押。本票票款之請求，依同法第 13 條得由付款地苗栗管轄，依同法第 2 條第 2 項亦得由 Y 公司所在地新竹管轄。訴訟繫屬後被告遷移住所，不影響起訴時已生之管轄，故選 BDE。\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訴訟標的為債之關係，非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不生專屬管轄（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n(B) 敘述正確。移送以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為前提（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彰化地方法院起訴時有管轄權，其後 Y 遷移住所不使其變為無管轄權。\n(C) 敘述錯誤。定型化契約之合意管轄，須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他造始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錯在免除法院對顯失公平之審查。\n(D)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13 條得由付款地苗栗管轄，依同法第 2 條第 2 項得由主營業所所在地新竹管轄；依同法第 22 條原告得任向其一起訴。\n(E)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524 條第 2 項，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即 Y 住所地之桃園地方法院。\n【涵攝步驟】其一，本於本票有所請求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3 條得由付款地法院管轄，(D) 成立；其二，依同法第 524 條第 2 項，本案管轄法院為桃園地方法院，(E) 成立；其三，移送以無管轄權為前提，彰化地方法院起訴時有管轄權，(B) 成立。\n【記憶點】管轄以起訴時為準；票據找付款地（《民事訴訟法》第 13 條），假扣押找本案法院或標的所在地（同法第 524 條第 1 項）。","本題五個選項各對應一組管轄規則，宜逐一定位。\n第一，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特別審判籍部分，同法第 13 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該條使用得由二字，屬選擇管轄而非專屬。二者競合時，依同法第 22 條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原告有選擇權，(D) 因而正確。\n第二，合意管轄及其節制。《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定型化契約之合意管轄則另受節制：當事人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合意管轄，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受訴法院須就顯失公平與否為審查，(C) 所稱應即准許，與此不符。與合意管轄並列者尚有應訴管轄，同法第 25 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二者均讓位於專屬管轄，同法第 26 條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n第三，管轄之時點。移送訴訟以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為其前提（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而管轄之有無以起訴時為準，被告事後遷移住所並不影響之，(B) 因而正確。移送之效力則見《民事訴訟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並就受移送法院得否更行移送於他法院設有規定，可見移送裁定之效力甚強，法院自應審慎為之。\n第四，假扣押之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24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該項並列本案管轄法院與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二者，債權人得擇一聲請；同法第 524 條第 2 項規定：「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故縱標的位於臺中，仍得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E) 因而正確。至於 (A)，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係基於買賣或其他債之關係而生，並非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故不生專屬管轄之問題（不動產專屬管轄之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33],"not-retrieved","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201-071",71,"關於起訴是否具備合法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201-073",73,"甲於 103 年 6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201-070",70,"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丙與己結婚，育有子女庚、辛。嗣甲、丙相約出國旅遊，…",{"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201-074",74,"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201-069",69,"下列何種法律行為，經法院作成裁定後，始生效力？",{"id":67,"number":25,"year":6,"stem":68},"law-106-s0201-001","甲、乙結婚後，甲因疾病而發生精神智能障礙，住院於 A 醫院。甲之父母丙、丁向法院聲請…",[],{"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2},"甲於 103 年 6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178944544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