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7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5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6-s0201-073",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73,"multiple","甲於 103 年 6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主張：乙於同年 2 月 1 日向其借款 10 萬元，並當場如數交付，約定 3 個月內償還，惟乙屆期不還借款等語。乙辯稱：乙雖向甲借款未還，但目前無力清償，希望能緩期給付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法院為本件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同時確定其費用額","法院為乙敗訴判決時，不得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法院為乙敗訴判決時，不須經甲同意，即得為乙於一定期間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法院依被告意願為緩期給付判決者，得於判決內依法定乙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甲之金額","乙如不服第一審法院所為其敗訴之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AD","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小額訴訟程序之特則，包括訴訟費用額之確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逾期加給金額與審級。\n【正解理由】本件請求給付借款 10 萬元，屬小額訴訟程序事件（其適用範圍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36-22 條規定：「法院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者，得於判決內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判決所命原給付金額或價額之三分之一。」乙既表明希望緩期給付，法院即得定逾期加給之金額；又依同法第 436-19 條第 1 項，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故選 A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19 條第 1 項，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同時確定其費用額，無待當事人另行聲請。\n(B) 敘述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20 條，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錯在把應依職權讀成不得依職權。\n(C) 敘述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21 條，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以經原告同意為要件，錯在免除原告同意此一要件。\n(D)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22 條，法院依被告意願為緩期清償判決者，得定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上限為三分之一。\n(E) 敘述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並以合議行之，錯在誤認第二審為高等法院。\n【涵攝步驟】其一，本件為請求給付金錢之訴；其二，標的金額 10 萬元，屬小額訴訟程序事件；其三，(A) 與 (D) 分別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36-19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436-22 條。\n【記憶點】小額程序的特則：費用額同時確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免除部分給付須原告同意、緩期給付得加給、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本題事實落在小額程序，作答的第一步是確定程序種類。甲請求乙返還借款 10 萬元，屬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而金額未逾十萬元，應適用小額程序（其適用範圍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程序種類並非一成不變，《民事訴訟法》第 436-2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小額程序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可見第一審誤用小額程序時，第二審設有矯正之途徑；同法第 436-26 條第 2 項並容許兩造同意由第二審法院繼續適用小額程序而自為裁判。\n就訴訟費用，通常程序之處理見《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小額程序則另設特則，同法第 436-19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二者並列可見，通常程序是先為費用之負擔裁判、再依聲請另定費用額，小額程序則把費用額之確定提前到本案裁判時一併為之，以求一次解決，(A) 因而正確。\n就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436-20 條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該條所用之語為應依職權宣告，(B) 所稱不得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與之相反。\n就緩期給付，《民事訴訟法》第 436-21 條規定：「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該條以原告同意為要件；同法第 436-22 條規定：「法院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者，得於判決內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判決所命原給付金額或價額之三分之一。」該條則以被告之意願為前提，並設有三分之一之上限。二者之主體與要件並不相同，正是 (C) 與 (D) 的分辨點：免除部分給付牽動原告之實體利益，故須其同意；加給金額則是對被告不履行之制裁，故繫於被告之意願。\n就審級，《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同法第 436-24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小額程序之上訴審設於地方法院合議庭，且其上訴理由以違背法令為斷，(E) 因而錯誤。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2],"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201-072",72,"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201-074",74,"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201-071",71,"關於起訴是否具備合法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25,"year":6,"stem":59},"law-106-s0201-001","甲、乙結婚後，甲因疾病而發生精神智能障礙，住院於 A 醫院。甲之父母丙、丁向法院聲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1-070",70,"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丙與己結婚，育有子女庚、辛。嗣甲、丙相約出國旅遊，…",{"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1-002",2,"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0 萬元）。…",[],{"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1},"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178944544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