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74":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4},"law-106-s0201-074",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74,"multiple","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其陳述略為：乙為丙之受僱人，101 年 1 月 15 日於送貨途中開車超速撞傷甲，以致甲住院多日，支出醫療費用甚鉅，為此請求賠償甲如聲明之金額云云。乙則抗辯其無超速駕車之事實，且車禍發生係因甲闖紅燈所致，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法院得依職權斟酌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事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使紛爭一次解決，甲於本件訴訟經判決確定以前，得隨時追加丙為共同被告","本件紛爭於進行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進行之狀況及爭點通知丙","受訴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縱使法院在本案審理程序將爭點通知於丙，均不及於丙","CD","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消滅時效之抗辯性、訴之追加之限制、道路交通事故之強制調解，以及法院對第三人之職權通知。\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該款所列事件，依同項柱句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本件為乙駕車撞傷甲所生之損害賠償爭執，正落在該款之內。又訴訟之結果於丙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受訴法院得以書面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丙，故選 C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消滅時效完成之效果為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須由債務人行使，錯在認為法院得依職權代為斟酌（其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n(B) 敘述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變更或追加他訴，須具備該項各款情形之一，錯在認為得於判決確定前隨時追加。\n(C) 敘述正確。本件為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n(D) 敘述正確。丙為乙之僱用人，訴訟結果於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受訴法院得依職權以書面為通知（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n(E) 敘述錯誤。受通知人得依法參加訴訟並準用參加效力之規定，確定判決之效力於一定範圍內及於受通知人，錯在斷言效力均不及於丙（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n【涵攝步驟】其一，本件為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之訴訟；其二，無該項柱句所定之除外情形；二者具備，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應先經法院調解，(C) 成立。其三，訴訟結果於丙有法律上利害關係，(D) 成立。\n【記憶點】車禍與醫療糾紛，起訴前先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訴訟結果牽動第三人時，法院可以主動通知他進來。","本題四個爭點分踞實體法與程序法兩側，宜分開處理。\n第一，消滅時效。《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本件車禍發生於 101 年 1 月 15 日，甲遲至 103 年 2 月 1 日始起訴。惟消滅時效完成後，其效果為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屬債務人得自由決定是否行使之權利，法院不得依職權代為主張（其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同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同法第 137 條第 2 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之中斷、重行起算與抗辯權之行使，是三組不同的問題，(A) 之錯誤即在於把時效完成誤解為法院應依職權斟酌之事項。\n第二，訴之追加。《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被告同意者。」《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可見追加須落入各款所定之情形，而非由原告任意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則設有擬制同意之出口。(B) 所稱得隨時追加，與該項柱句所揭示之原則相反。\n第三，強制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柱句所界定者為強制調解之範圍與其除外情形，各款則列舉具體事件類型；本件係乙駕車撞傷甲所生之損害賠償爭執，正落在該款之內。倘當事人逕行起訴，同法第 404 條第 2 項規定：「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可資對照。\n第四，對第三人之職權通知。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受訴法院得以書面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該第三人，使其有參加訴訟之機會；受通知人如依法參加，並準用訴訟參加人效力之規定，確定判決之效力於一定範圍內因而及於受通知人（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丙為乙之僱用人，甲、乙間訴訟之結果將牽動丙之責任與求償關係，(D) 因而正確、(E) 因而錯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33],"not-retrieved","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3,57,61,65],{"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201-073",73,"甲於 103 年 6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id":51,"number":25,"year":6,"stem":52},"law-106-s0201-001","甲、乙結婚後，甲因疾病而發生精神智能障礙，住院於 A 醫院。甲之父母丙、丁向法院聲請…",{"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201-072",72,"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201-002",2,"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0 萬元）。…",{"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201-071",71,"關於起訴是否具備合法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201-003",3,"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id":47,"number":48,"stem":71},"甲於 103 年 6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178944544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