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0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07",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7,"single","甲、乙、丙三人為大學同學，畢業數年後決定共同創業，為此甲、乙、丙三人擔任發起人籌組設立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分為 50 萬股，預計第一次要發行10 萬股，其中由甲、乙、丙共認 2 萬股，其餘 8 萬股經證券管理機關審核後公開招募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公司預計第一次發行 10 萬股，違反公司法規定第一次發行股數不得少於章定資本四分之一之規定","甲、乙、丙共認購 2 萬股，違反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之規定","對外公開招募進行非常順利，8 萬股已全數認購一空，並全數繳足股款，甲、乙、丙依法召開創立會，就在創立會召開前夕，發生金融風暴，全球股市崩盤，創立會認為此非新創公司之好時機，因此決議不成立公司，此時甲、乙、丙就公司設立所需之費用，以其出資額為限，負連帶責任","認股人以財產抵繳股款，如有估價過高者，得由發起人甲、乙、丙三人合意減少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時，發起人認股比例的下限，以及創立會與發起人各自的權責。\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3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A 公司第一次發行 10 萬股，四分之一為 2 萬 5 千股，而甲、乙、丙三位發起人共認 2 萬股，未達該項所定之下限，違反規定。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該項就分次發行僅規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未就第一次發行股數設章定資本四分之一的下限，本選項敘述錯誤。\n(B) 甲、乙、丙共認 2 萬股，低於第一次發行 10 萬股的四分之一，違反《公司法》第 133 條第 2 項，本選項敘述正確。\n(C) 《公司法》第 150 條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均應負連帶責任，其因冒濫經裁減者亦同。」該條所定為連帶責任，未以發起人出資額為限，本選項敘述錯誤。\n(D) 《公司法》第 147 條規定：「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有權減少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者為創立會，不是發起人三人合意，本選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第一次發行股份：10 萬股。四分之一：2 萬 5 千股。發起人實際認購：2 萬股。2 萬股小於 2 萬 5 千股，不符《公司法》第 133 條第 2 項所定之下限，故 (B) 為正確敘述。\n【記憶點】募集設立時，發起人至少要認第一次發行股份的四分之一；估價過高的財產由創立會處理，公司不能成立的費用由發起人連帶負擔。","《公司法》第 133 條第 1 項規定：「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一、營業計畫書。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三、招股章程。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該項第 2 款要求申報發起人的認股數目，正是第 2 項四分之一下限得以被審核的基礎。\n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133 條第 2 項的比例有兩個變數，分子是發起人所認股份，分母是第一次發行股份。本題把分母設成第一次發行的 10 萬股，而不是章定資本 50 萬股，考的就是考生會不會把分母搞錯。若誤以章定資本為分母，四分之一是 12 萬 5 千股，結論會全然不同。\n立法目的可以幫助記憶：要求發起人認一定比例的股份，是要讓發起人與應募人的利害一致，避免發起人只負責招募而不承擔風險。這個比例規定在募集設立才有意義，發起設立時股份本來就全部由發起人認足。\n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147 條與《公司法》第 150 條分屬兩個不同階段。《公司法》第 147 條處理的是創立會對報酬、特別利益、設立費用與抵繳財產估價的裁減權，屬於公司成立過程中的內部審查；同法第 150 條處理的是公司不能成立時的對外責任歸屬。一個是公司走得下去時的把關，一個是公司走不下去時的收尾，並列理解即可。\n募集設立的流程也值得整理一次：發起人先訂立章程並認足一定股份，再依《公司法》第 133 條第 1 項備齊各款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審核通過後公告招募，應募人認股並繳足股款，最後召開創立會選任董事、監察人並就設立事項為必要的裁減。本題的四個選項分別落在認股比例、創立會權限與公司不能成立的責任三個節點上，把流程走過一遍，四個選項的位置就清楚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改問創立會的召開期限與決議方法、改問發起人以財產抵繳股款時的估價程序，或把四分之一的分母偷換成章定資本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06",6,"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之法人董事，A …",{"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08",8,"X 與 Y 均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兩家公司在業務上時有往來。目前 X 公司擬增資發…",{"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05",5,"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A 公司於下列何種情況之發行新股，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2-009",9,"甲、乙及丙等三人為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並由甲擔任 A 公司之唯一…",{"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2-004",4,"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是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100%轉投…",{"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202-010",10,"關於公司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7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之法…",{"id":52,"number":53,"stem":75},"X 與 Y 均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兩家公司在業務上時有往來。目前 X …",70,178944544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