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1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2-010",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10,"single","關於公司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公司章程關於營業項目有「有關業務上對外保證」，故公司得為其子公司之保證人","公司章程無有關保證之規定，公司替其子公司為債務承擔之行為有效","公司於支票上為背書行為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該背書行為因違反公司法之保證規定不生任何效力","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依法院見解該行為對公司有效","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司為保證的原則禁止與例外許可，以及實務上對債務承擔、票據背書與物上擔保的處理。\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該項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其他法律有規定得為保證，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公司即得為保證人。(A) 的公司章程於營業項目載明有關業務上對外保證，正是該項所稱章程規定得為保證的情形，該公司自得為其子公司之保證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公司章程營業項目載有有關業務上對外保證，合於《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之例外，公司得為其子公司之保證人，本選項敘述正確。\n(B) 公司章程既無有關保證之規定，公司為其子公司債務承擔，實務見解認為其效果與保證無異，仍在《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禁止範圍，本選項稱該行為有效，敘述錯誤。\n(C) 公司在支票上背書所為者是票據行為，實務見解不以《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保證規定否定其票據上效力，本選項稱不生任何效力，敘述錯誤。\n(D) 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實務見解認為就公司財產所受的限制而言與為他人保證無殊，仍受《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拘束，本選項稱依法院見解該行為對公司有效，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先問有無例外依據：(A) 章程有載明，落入例外；(B) 章程無規定，回到原則禁止。再問行為性質：(C) 是票據行為，不是保證；(D) 是物上擔保，實務認其與保證同其限制。\n【記憶點】公司保證原則禁止，章程或其他法律有規定才是例外；債務承擔與物上擔保被實務拉進來，票據背書則另有其法。","《公司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這一項交代了違反的法律效果：保證的效力不歸公司，而由負責人自己承擔，公司另有損害時還可以請求賠償。理解這個效果，才看得懂為什麼實務要把債務承擔與物上擔保也拉進第 1 項的射程——若不如此，第 1 項的禁止用改個名字就能繞開。\n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結構是一個原則加兩種例外。原則是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例外一是其他法律規定得為保證，例外二是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要注意例外二的判斷對象是章程本身有沒有寫，而不是該筆保證對公司有沒有利益。本題 (A) 與 (B) 的差別正在章程有沒有寫。\n本題的分辨點有一半不在條文字面。條文只說不得為保證人，至於債務承擔、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算不算保證，條文沒有回答，靠的是實務見解就規範目的所作的填補；而公司在票據上背書則被認為是票據行為，另循票據法的體系處理。這一族題目的正確讀法，是先確認條文只講到哪裡，再確認實務把界線畫在哪裡。\n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限制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第 16 條第 1 項限制公司為保證，兩條都在防止公司資產無償外流，但一個管資金貸與、一個管人的擔保，效果與例外事由各自不同，並列記憶即可。\n應考時可以把四個選項排成一張表來記：章程有載明得為保證的，公司得為保證人；章程沒有載明而為債務承擔的，實務把它拉回保證的禁止範圍；在票據上背書的，實務另循票據行為的體系處理，不因保證的禁止而否定其效力；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的，實務認為對公司財產所生的拘束與保證相當，同受限制。四個位置各自不同，而共同的判斷起點都是《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原則禁止。\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改問公司負責人違反時的責任歸屬、改問章程僅記載得為關係企業保證時的適用範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2-009",9,"甲、乙及丙等三人為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並由甲擔任 A 公司之唯一…",{"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2-011",11,"A 公司為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B 公司則…",{"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2-008",8,"X 與 Y 均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兩家公司在業務上時有往來。目前 X 公司擬增資發…",{"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2-012",12,"關於公司章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2-007",7,"甲、乙、丙三人為大學同學，畢業數年後決定共同創業，為此甲、乙、丙三人擔任發起人籌組設…",{"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6-s0202-013",13,"某股份有限公司欲召開當年度股東會，提案情形如下：⑴持有股數 3%之股東甲提出一案；⑵…",[],{"id":49,"number":50,"stem":74},"甲、乙及丙等三人為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並由甲擔任 A…",{"id":53,"number":54,"stem":76},"A 公司為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70,1789445441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