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1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14",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14,"single","A 公司為依照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欲前來我國探查市場狀況，考慮於我國投資。下列關於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活動規範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公司必須經認許程序，標明其種類及國籍，辦理子公司登記後，在我國境內營業","主管機關對 A 公司申請認許並無規定其所營事業之最低資本額，但外國公司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A 公司經認許後，僅須於年度終了六個月內申報財務報告，但主管機關不得查閱其營業簿冊文件","A 公司可不用經過認許，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代表人辦事處備案，即得派代表人於我國境內為業務上的法律行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外國公司未在我國設立分公司營業時，派代表人為業務上法律行為的備案制度。\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38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認許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應報明左列各款事項，申請主管機關備案：」，其下並列四款應報明之事項。A 公司只是前來探查市場、考慮投資，無在我國設立分公司營業之意，依該項報明各款事項申請備案後，即得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不必經認許。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371 條第 2 項規定：「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該項所定的登記是分公司登記，本選項寫的卻是子公司登記——子公司是另一家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公司，不是該外國公司自己的分公司，辦理子公司登記並不能滿足該項的要件。本選項敘述錯誤。\n(B) 《公司法》第 372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公司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本額規定之限制。」本選項稱主管機關並無規定最低資本額，敘述錯誤。\n(C) 依《公司法》第 377 條，同法第 20 條在準用之列，而同法第 20 條第 4 項定有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本選項稱主管機關不得查閱營業簿冊文件，敘述錯誤。\n(D) A 公司無意設立分公司營業，依《公司法》第 386 條第 1 項備案即得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本選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先問有無在我國營業之意：題目設定為探查市場、考慮投資。再選制度：落入《公司法》第 386 條第 1 項的代表人備案，而非認許。最後看效果：備案後得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n【記憶點】要在境內營業走認許加分公司登記，只派代表人為法律行為走備案。","《公司法》第 38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表人須經常留駐中華民國境內者，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並報明辦事處所在地，依前項規定辦理。」第 1 項與第 2 項構成兩層：只是派代表人為法律行為的，報明各款事項備案即可；代表人要常駐的，還要設辦事處並報明所在地。第 4 項再補上一句，非經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者，不得在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三層合起來，就是本題所問的整套代表人制度。\n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386 條第 1 項的適用有三個要件。第一，主體是外國公司；第二，該公司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第三，其派代表人在我國境內所為者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三者齊備，程序就是報明各款事項申請主管機關備案，而不是認許。本題 (A) 講的則是另一套程序——在我國境內營業所需者，其錯誤見下段。\n《公司法》第 371 條第 2 項規定：「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外國公司要在我國境內營業，走的就是這一條——認許加分公司登記兩道程序缺一不可。依《公司法》第 4 條，外國公司的定義中有「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一段，分公司登記所登記的是該外國公司自己在我國的營業，子公司則是另一家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公司，兩者不是同一件事。本題 (A) 把認許接到子公司登記上，一半真一半假，這正是它最容易矇混過去的地方。\n易混淆條文對照：認許制下的規定另成一組。《公司法》第 372 條第 1 項要求專撥營業所用資金並受最低資本額限制，第 2 項要求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並以之為境內負責人；《公司法》第 373 條列舉不予認許的事由；《公司法》第 377 條把公司法總則的一部分準用到外國公司身上，其中包含主管機關的查核權限。備案制與認許制的差別，在於外國公司有沒有要在我國境內營業。\n《公司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由《公司法》第 377 條的準用，這項查核權對外國公司同樣存在，本題 (C) 的錯誤即在此。\n要提醒的是，本題所依據的是該次考試當年施行的公司法條文。認許制與代表人備案的並存，是當年外國公司規範的基本架構，考生作答時應以該年度條文為準，不宜以事後的印象取代。\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改問撤回認許的效果、改問代表人辦事處與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的區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13",13,"某股份有限公司欲召開當年度股東會，提案情形如下：⑴持有股數 3%之股東甲提出一案；⑵…",{"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15",15,"關於經理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12",12,"關於公司章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2-016",16,"A 公司就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損害無須負給…",{"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2-011",11,"A 公司為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B 公司則…",{"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202-017",17,"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下列關於該等保險契約之效力及各保…",[],{"id":48,"number":49,"stem":73},"某股份有限公司欲召開當年度股東會，提案情形如下：⑴持有股數 3%之股東甲…",{"id":52,"number":53,"stem":75},"關於經理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70,1789445441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