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1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2-016",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16,"single","A 公司就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損害無須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A":16,"B":17,"C":18,"D":19},"A 公司之員工甲教唆第三人乙縱火燒毀工廠","A 公司之員工丙因對公司不滿，縱火燒毀工廠","A 公司之員工丁在工廠內吸菸，亂丟菸蒂引發火災，燒毀工廠","A 公司之董事長戊，因財務困難而縱火燒毀工廠","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火災保險中，損害由誰的行為所致會影響保險人的給付責任，以及受僱人行為與被保險人本人行為的界線。\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A 公司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戊因此是 A 公司的代表人而非受僱人，其故意縱火燒毀投保之工廠，該故意應評價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本人的故意，落入該項但書，保險人無須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惟《保險法》第 31 條就因要保人所致之損害另定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法人被保險人的故意如何認定。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為 A 公司員工，教唆第三人乙縱火，仍屬《保險法》第 31 條所稱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所致之損害，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n(B) 丙為 A 公司員工，因不滿而縱火，同屬《保險法》第 31 條所稱受僱人所致之損害，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n(C) 丁為 A 公司員工，在工廠內吸菸引發火災，屬《保險法》第 31 條所稱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所致之損害，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同法第 29 條第 2 項的過失主體限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丁均非。\n(D) 戊為 A 公司董事長，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對外代表公司，其故意縱火應評價為被保險人本人之故意，依《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但書，保險人無須負給付責任。\n【涵攝步驟】先問行為人是誰：甲、丙、丁是受僱人，戊是公司代表人。再問主觀是故意或過失。最後問歸屬：受僱人循《保險法》第 31 條，戊則落在同法第 29 條第 2 項但書。\n【記憶點】受僱人放火，保險人照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故意放火，保險人免責——難在法人的本人指誰。","《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這一條並列三類原因：要保人所致、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所致，以及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都在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的範圍內。本題 (A)(B)(C) 三個選項都落在這一條，差別只在受僱人的主觀是故意或過失，而該條並未以主觀狀態為區分。\n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的結構是本文加但書。本文說過失所致的損害保險人要賠，但書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的故意挑出來免責。本題把行為人設成董事長，考的正是法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要從誰身上認定。\n法人的意思如何形成，是本題唯一需要多想一層的地方。公司是法人，本身無從有故意；《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因此是公司的代表機關而非受僱人，其於代表權限內的行為即公司的行為，故其縱火的故意可以評價為公司的故意。要注意的是，被引的這一項只把董事長定性為對外代表公司之人，從代表身分再跨到故意的歸屬，是評價而非該項前段的明文。相對地，一般員工並非公司的代表機關，其行為循受僱人的軌道處理，這就是《保險法》第 31 條的射程。\n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29 條第 1 項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的損害定其責任，並許保險契約以明文限制；《保險法》第 30 條就因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的損害定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n這裡有一個必須攤開的緊張：《保險法》第 31 條把因要保人所致之損害列為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該條只有一項，沒有但書，也沒有分故意或過失；《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但書則把「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排除在保險人的責任之外。本題的 A 公司是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就戊的故意所致之損害，兩條的文字指向相反的結果，而哪一條優先、法人的故意又要從哪一個自然人身上認定，兩條都沒有寫。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故意免責這條界線在法人被保險人身上如何落實。\n應考時可以用一組問題把這一族題目一次處理掉：第一問，行為人是誰——本人、代表人、受僱人或第三人；第二問，主觀是故意或過失；第三問，有沒有特別條文把該情形挑出來。本題的四個選項只在第一問與第二問上變動，第三問則落在《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但書。把三個問題按順序走一遍，就不必逐條翻找。\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改問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的效果、改問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故意的歸屬。\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2-015",15,"關於經理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2-017",17,"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下列關於該等保險契約之效力及各保…",{"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2-014",14,"A 公司為依照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欲前來我國探查市場狀況，考慮於我國投資…",{"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2-018",18,"甲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於要保時預先繳交保險費，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即發…",{"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2-013",13,"某股份有限公司欲召開當年度股東會，提案情形如下：⑴持有股數 3%之股東甲提出一案；⑵…",{"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6-s0202-019",19,"A 人壽保險公司於其人壽保險單中增訂以下約款：「要保人繼續繳交保險費達一年以上者，保…",[],{"id":49,"number":50,"stem":74},"關於經理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id":53,"number":54,"stem":76},"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下列關於該等保險契約…",70,1789445441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