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1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17",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17,"single","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下列關於該等保險契約之效力及各保險人責任之說明，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超額部分，於訂約時即當然無效","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在危險發生之後，各保險人按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各保險人給付之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善意複保險而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契約效力如何、各保險人責任如何分配。\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該條對善意複保險採取的處理是比例分擔加上賠償總額上限，並未使超過部分的契約於訂約時當然無效。題目問何者錯誤，(A) 稱超額部分於訂約時即當然無效，與該條所定的效果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保險法》第 38 條，善意複保險的處理是各保險人比例分擔並以標的價值為賠償上限，超額部分並非於訂約時當然無效，本選項敘述錯誤。\n(B) 《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本選項敘述正確。\n(C) 依《保險法》第 38 條，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本選項敘述正確。\n(D) 依《保險法》第 38 條但書，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本選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先定性：善意複保險且保險金額總額超過標的價值。再看危險發生前的效果：依《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要保人得請求比例返還保險費。再看危險發生後的效果：依《保險法》第 38 條各保險人比例分擔，且賠償總額以標的價值為限。最後檢查 (A) 所稱之當然無效，於上開條文中並無此效果。\n【記憶點】善意複保險不是無效，是比例分擔；事前退保費，事後不超過標的價值。","《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與《保險法》第 38 條處理的是同一個現象的兩個時點。危險發生前，要保人繳的保險費對應的保額超過標的價值，這一部分保費失其對價，故許其比例請求返還；危險發生後，重複投保並不能讓被保險人獲得超過損失的填補，故令各保險人按所保金額比例分擔，並以標的價值為賠償總額的上限。兩條合起來，貫徹的是損失填補原則。\n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38 條的適用有三個要件。第一，須為複保險，即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訂立數個保險契約；第二，須為善意，該條就善意本身未設定義；第三，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三者齊備，效果才是比例分擔。本題題幹已把善意與超額都寫明，考的是效果本身。\n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單一契約的超額保險，其效果分成兩段：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超額保險與複保險是兩個不同的制度——一個看單一契約的保額，一個看數個契約保額的加總，效果也不同。本題 (A) 之所以誘人，正是因為它把超額保險的部分效果搬到善意複保險上。\n要件中的善意，指的是要保人並非意圖不當得利而重複投保。判斷上通常從有無依法通知各保險人、保額加總是否明顯逾越標的價值等外觀事實推求。本題題幹直接寫明善意，等於把這個爭點關掉，讓考生把注意力放在效果上。\n比例分擔的算法也值得寫一次：假設標的價值一百萬元，甲保險人承保八十萬元、乙保險人承保四十萬元，保額總額一百二十萬元。全損時各保險人依所保金額的比例分擔，甲負擔三分之二、乙負擔三分之一，而賠償總額以一百萬元為限，被保險人不會因為重複投保而拿到一百二十萬元。這個算式把損失填補原則具體化，也說明了為什麼超額的部分不必以無效來處理——效果面已經有比例分擔與總額上限兩道機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改問惡意複保險的效力、改問要保人未為複保險通知時的法律效果，或把善意改成一部善意一部惡意而問各契約的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16",16,"A 公司就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損害無須負給…",{"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18",18,"甲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於要保時預先繳交保險費，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即發…",{"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15",15,"關於經理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2-019",19,"A 人壽保險公司於其人壽保險單中增訂以下約款：「要保人繼續繳交保險費達一年以上者，保…",{"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2-014",14,"A 公司為依照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欲前來我國探查市場狀況，考慮於我國投資…",{"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202-020",20,"甲以其所有之汽車，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任意責任保險。某日，甲駕車過失撞傷第三人丙…",[],{"id":48,"number":49,"stem":73},"A 公司就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id":52,"number":53,"stem":75},"甲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於要保時預先繳交保險費，在保險公司簽發…",70,1789445441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