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19",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19,"single","A 人壽保險公司於其人壽保險單中增訂以下約款：「要保人繼續繳交保險費達一年以上者，保險人即不再主張保險法第 64 條之契約解除權。」該約定是否有效？",{"A":16,"B":17,"C":18,"D":19},"無效，因保險法第 64 條為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應視其是否為定型化約款，若為定型化約款則有效","該約款之變更有利於被保險人，約款有效","據實說明義務之違反涉及對價平衡原則，不得以契約任意變更之，該約款無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的強制規定可否以契約變更，以及有利於被保險人的約定該如何評價。\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A 人壽保險公司在保單中約定要保人繼續繳交保險費達一年以上者，保險人即不再主張《保險法》第 64 條的契約解除權，等於保險人自願拋棄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使被保險人的地位優於法律所定的狀態，屬於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變更，落在該項但書之內，該約款有效。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64 條固為強制規定，但《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但書明定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不得變更之列，本選項未及於但書，敘述錯誤。\n(B) 依《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判斷的標準是該變更是否有利於被保險人，並非以是否為定型化約款而定，本選項敘述錯誤。\n(C) 該約款使保險人放棄解除權，變更的結果有利於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但書該約款有效，本選項敘述正確。\n(D) 據實說明義務雖與對價平衡有關，但本件的約定是限制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時間範圍，對被保險人有利，仍受《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但書的容許，本選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先定性：《保險法》第 64 條為強制規定。再看變更的方向：約款限制的是保險人自己的解除權，被保險人的地位因此提升。再套但書：屬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變更。結論：該約款有效。\n【記憶點】保險法的強制規定是單向的天花板：往不利被保險人的方向不能改，往有利的方向可以改。","《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這一項是保險人解除權的依據，也是本題約款所處分的對象。要注意的是，該項所賦予的是保險人的權利，而不是被保險人的義務履行方式，所以保險人自己拋棄它，並不會使任何一方的法定地位變差。\n《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法律本來就給解除權設了兩道時間限制。本題的約款另以要保人繼續繳交保險費達一年以上為保險人不再主張解除權的時點，起算基準與該項的二年不同，方向同樣是限制保險人的解除權——這也是判斷該約款有利於被保險人的一個實質理由。\n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的適用要先確認三件事。第一，所變更者是否為本法的強制規定；第二，變更是以契約為之；第三，變更的效果對被保險人是有利或不利。前兩者確定後，勝負完全落在第三點上。命題者常把焦點誘導到第一點，讓考生停在《保險法》第 64 條是強制規定就下結論，本題 (A) 就是這個形狀。\n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另定保險契約的解釋原則，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拘泥文字，有疑義時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第 1 項管的是約款有沒有效，第 2 項管的是約款怎麼解釋，兩者層次不同，並列記憶即可。\n作答時可以把判斷程序固定下來：先確認被變更的是不是保險法的強制規定，再確認變更的方向對被保險人是有利或不利，最後才下結論。方向的判斷不看約款寫得漂不漂亮，而看變更後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與法定狀態相比是提升還是下降。本題的約款把保險人的解除權關掉，被保險人的保障因而增加，方向明確。\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改成約款延長保險人得行使解除權的期間、改成約款加重要保人的據實說明義務。\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18",18,"甲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於要保時預先繳交保險費，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即發…",{"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20",20,"甲以其所有之汽車，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任意責任保險。某日，甲駕車過失撞傷第三人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17",17,"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下列關於該等保險契約之效力及各保…",{"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2-021",21,"A 食品公司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起，以 A 食品公司為被保險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2-016",16,"A 公司就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損害無須負給…",{"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202-022",22,"關於責任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73},"甲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於要保時預先繳交保險費，在保險公司簽發…",{"id":52,"number":53,"stem":75},"甲以其所有之汽車，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任意責任保險。某日，甲駕車過失…",70,1789445441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