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2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25",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25,"single","人壽保險公司若因投資失利，遭受大幅虧損，導致負債遠高於資產，被保險人之權益有受損害之虞，此時保險主管機關依法得採取之處分，不包括下列何者？",{"A":16,"B":17,"C":18,"D":19},"自行或委託保險相關機構接管","勒令停業清理","命令解散","宣告破產","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業財務惡化時，保險主管機關依《保險法》所得為的處分種類。\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該柱句所列的主管機關處分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與命令解散。宣告破產屬法院的裁定事項，不在該柱句之列；《保險法》第 149 條第 7 項規定：「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該項把破產之聲請與主管機關的接管、清理處分放在不同的軌道上處理。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屬於主管機關得為之處分。《保險法》第 149 條第 5 項規定：「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n(B) 屬於主管機關得為之處分。《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柱句所列的處分中包含勒令停業清理。\n(C) 屬於主管機關得為之處分。《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柱句所列的處分中包含命令解散。\n(D) 不屬於主管機關得為之處分。《保險法》第 149 條第 7 項把破產之聲請與主管機關的接管、勒令停業清理處分分別規定，破產宣告並非該條第 3 項柱句所列的主管機關處分。\n【涵攝步驟】事實負債遠高於資產、被保險人權益有受損害之虞→ 落在《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2 款所定財務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之情形。\n【記憶點】監管、接管、停業清理、命令解散是《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所列的四種處分；破產宣告不在該項之列。","【條文結構的鳥瞰】《保險法》第 149 條是一條分十一項的長條文，由輕到重排列主管機關的介入強度。第 1 項處理的是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的糾正、限期改善與各款處分；第 3 項才進到財務惡化的重度介入。《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本題負債遠高於資產、被保險人權益有受損害之虞正落在這一款的射程。\n【要件拆解】這一款的處分要件是階段式的：先命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核定，其後才是損益、淨值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的情形，主管機關才依情節輕重選擇處分種類。命題若把主管機關得逕行接管寫進選項，錯的就是這個先後順序。\n【破產與行政處分的界線】破產宣告是法院依破產法所為的裁定，屬司法權的作用，主管機關不能以行政處分為之。《保險法》第 149 條第 7 項把接管、勒令停業清理與破產之聲請放在同一句處理，其效果是停止破產、重整、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這反過來說明立法者清楚知道兩者是不同機關的不同程序。\n【執行機關的安排】《保險法》第 149 條第 5 項容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這是本題 (A) 所說自行或委託保險相關機構接管的依據；而《保險法》第 143 條之 3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也把安定基金列為可受委託者之一。\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的七款處分拿來問，或改問受接管保險業的重整聲請與程序停止效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24",24,"甲父以未滿 15 歲之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下列關於契約效力之敘述，依保險法規…",{"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26",26,"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支票，其後乙背書轉讓支票予丙，丙取得支票後先將乙之背書塗銷後再交付…",{"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23",23,"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保險契約載有契約生效兩年後被保險人故意…",{"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2-027",27,"甲盜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本票予丙。丙收受本票…",{"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2-022",22,"關於責任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202-028",28,"甲在 A 銀行開設支票存款帳戶，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予乙作為貨款，乙因甲曾遭退票信用不…",[],{"id":48,"number":49,"stem":73},"甲父以未滿 15 歲之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下列關於契約效力之敘述…",{"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支票，其後乙背書轉讓支票予丙，丙取得支票後先將乙之背書…",70,178944544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