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2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26",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26,"single","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支票，其後乙背書轉讓支票予丙，丙取得支票後先將乙之背書塗銷後再交付予丁，經丁提示，不獲付款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丁不可向乙追索，因丁非乙之直接後手","丁不可向乙追索，因丙已塗銷乙之背書","丁可向乙追索，因丁為善意執票人","丁可向乙追索，因丙非有權塗銷背書之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的效果——被塗銷的背書人及其後手的免責。\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38 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票據法》第 144 條就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設有於支票準用之明文，故本條於支票有其適用。丙自乙受讓支票後即為執票人，其將乙之背書塗銷，正是該條所稱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乙為被塗銷之背書人，因而免其票據責任。丁其後受讓該支票並提示不獲付款，對已免責的乙不得再行追索，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96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追索權的行使不以直接後手為限，本項所持的理由與該項不合。\n(B) 敘述正確。乙的背書既經執票人丙故意塗銷，依《票據法》第 38 條的規定即免其責任，丁不得向乙追索。\n(C)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38 條所定的免責效果，是繫於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這個事實，本項以丁為善意執票人為由主張得追索，並未觸及該條所定的免責效果。\n(D) 敘述錯誤。丙受讓支票後已是執票人，其塗銷行為正落在《票據法》第 38 條所稱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的情形，本項稱丙非有權塗銷之人，與該條的前提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票人→ 丙受讓後為執票人；要件二故意塗銷背書→ 丙塗銷乙之背書；效果→ 乙免責，丁不得對乙追索。\n【記憶點】背書被執票人自己塗掉，塗掉的那個人就此下車，後手也追不回來。","【條文的設計理由與要件】《票據法》第 38 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該條的免責效果建立在一個判斷上：執票人既然自己動手把某個背書塗掉，就等於放棄了對該背書人的追索。條文把免責範圍寫成兩組人——被塗銷之背書人本人，以及名次在他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第二組人之所以一併免責，是因為他們原本可以在清償後向前手追索，前手一旦被塗掉，他們的追索地位就受影響。\n【與塗銷連續性規定的對照】《票據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票據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這兩項處理的是形式上的背書連續怎麼算，《票據法》第 38 條處理的則是誰還要負責。同一個塗銷事實會同時觸動兩組規定，考題常把兩者混在一起問，要分清楚問的是連續性還是責任。\n【免責效果的兩個前提】《票據法》第 38 條把免責效果繫於兩件事：塗銷的人是執票人，以及塗銷出於故意。本題丙自乙受讓支票後即為執票人，其塗銷又是刻意為之，兩個前提都具備。若塗銷出於他人之手或非出於故意，該條的免責效果即不發生，這是本條最常被設計成陷阱的地方。\n【支票的準用結構】《票據法》第 144 條就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設有於支票準用之明文。讀支票題時養成回頭查準用條文的習慣，可以避免把匯票獨有的制度誤搬到支票上。\n【追索權的行使方式】《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連帶責任加上《票據法》第 96 條第 2 項的自由選擇權，正是本題 (A) 所持理由不能成立的原因。\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塗銷者改成非執票人、或把塗銷的背書改成不影響連續的中間背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25",25,"人壽保險公司若因投資失利，遭受大幅虧損，導致負債遠高於資產，被保險人之權益有受損害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27",27,"甲盜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本票予丙。丙收受本票…",{"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24",24,"甲父以未滿 15 歲之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下列關於契約效力之敘述，依保險法規…",{"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2-028",28,"甲在 A 銀行開設支票存款帳戶，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予乙作為貨款，乙因甲曾遭退票信用不…",{"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2-023",23,"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保險契約載有契約生效兩年後被保險人故意…",{"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202-029",29,"16 歲之甲為購買機車，未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簽發本票予機車行老闆乙作為價金之給付…",[],{"id":48,"number":49,"stem":73},"人壽保險公司若因投資失利，遭受大幅虧損，導致負債遠高於資產，被保險人之權…",{"id":52,"number":53,"stem":75},"甲盜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本票予丙…",70,178944544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