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2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2-027",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27,"single","甲盜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本票予丙。丙收受本票後將票面金額變更為 20 萬元，再背書轉讓給丁。其後丁再背書轉讓給戊。票據到期，戊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乙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丙、丁需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丙、丁需負擔 20 萬元之票據責任","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被變造後，簽名時點不同的人各依什麼文義負責，以及偽造票據時被偽造人與偽造人的地位。\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丙將票面金額由 10 萬元改為 20 萬元後才背書轉讓給丁，丁再背書轉讓給戊；丙、丁二人的背書都是在金額被改為 20 萬元之後所為，其簽名所對應的票上文義即為 20 萬元。本項所涉之票據變造效力，規定於《票據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依上開簽名負責的原則，丙、丁應負擔 20 萬元之票據責任，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甲盜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簽發，票上並無甲本人的簽名。《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甲並非以代理人名義簽名，不生該項的效果。\n(B) 敘述錯誤。乙的簽名係遭盜刻印章所偽造，乙並未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在票據上簽名，不負票據責任。\n(C) 敘述錯誤。丙、丁的背書都在金額被改動之後，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簽名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其責任金額不是 10 萬元。\n(D) 敘述正確。丙、丁的簽名對應的票上金額為 20 萬元，二人各負 20 萬元之票據責任。\n【涵攝步驟】事實一甲盜刻乙印章以乙名義簽發→ 票上簽名非乙所為；事實二丙改寫金額後背書→ 丙簽名時票上文義為 20 萬元；事實三丁再背書→ 丁簽名時票上文義同為 20 萬元。\n【記憶點】票據責任跟著你簽名時票面長什麼樣走，簽在變造後就照變造後的數字扛。","【本題的分辨點所在】本題的決定性規範是票據變造時簽名先後與責任內容的對應關係。就這一點，《票據法》關於變造的規定另有明文，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本詳解在可引用的條文範圍內，以《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作為說明的基礎，因為變造規則本身正是這個簽名負責原則在時間軸上的展開。\n【偽造與變造的區辨】偽造針對的是簽名，變造針對的是簽名以外的記載事項。本題把兩者疊在同一張本票上：甲盜刻乙之印章以乙名義簽發，動的是簽名，屬偽造；丙把票面金額由 10 萬元改為 20 萬元，動的是金額記載，屬變造。兩種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選項 (A)(B) 測的是偽造，選項 (C)(D) 測的是變造。\n【簽名負責原則的兩層意義】《票據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把第 1 項與第 2 項合起來看，票據責任的發生繫於自己的簽名，而不繫於原因關係或當事人間的內部約定。被偽造人沒有自己簽名，這是他不負票據責任最直接的理由。\n【無權代理的對照】《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與第 10 條第 2 項分別處理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以及代理人逾越權限的情形，效果都是行為人自負票據上之責任。這一條之所以常被拿來與盜用印章型的偽造對照，是因為兩者在外觀上都涉及以他人名義，但無權代理是在票上表明代理意旨，盜用印章則是直接冒充本人簽名，票上看不出第三人的存在。\n【本票的準用】《票據法》第 124 條就匯票各節之規定設有於本票準用之明文。處理本票題時，責任結構仍要回到匯票各節去找，這是本票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步。\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變造的時點移到部分背書人簽名之後、或加入無法辨別簽名先後的情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2-026",26,"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支票，其後乙背書轉讓支票予丙，丙取得支票後先將乙之背書塗銷後再交付…",{"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2-028",28,"甲在 A 銀行開設支票存款帳戶，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予乙作為貨款，乙因甲曾遭退票信用不…",{"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2-025",25,"人壽保險公司若因投資失利，遭受大幅虧損，導致負債遠高於資產，被保險人之權益有受損害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2-029",29,"16 歲之甲為購買機車，未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簽發本票予機車行老闆乙作為價金之給付…",{"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2-024",24,"甲父以未滿 15 歲之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下列關於契約效力之敘述，依保險法規…",{"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6-s0202-030",30,"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丙於該匯票到期日之前未為…",[],{"id":49,"number":50,"stem":74},"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支票，其後乙背書轉讓支票予丙，丙取得支票後先將乙之背書…",{"id":53,"number":54,"stem":76},"甲在 A 銀行開設支票存款帳戶，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予乙作為貨款，乙因甲曾…",70,178944544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