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2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28",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28,"single","甲在 A 銀行開設支票存款帳戶，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予乙作為貨款，乙因甲曾遭退票信用不佳，乃要求甲洽請丙為共同發票人後，始同意接受該支票，詎料乙屆期提示遭到 A 銀行退票。請問：乙訴請丙給付票款有無理由？",{"A":16,"B":17,"C":18,"D":19},"無理由。因丙雖在支票上簽名，但並未在 A 銀行開支票存款帳戶，與 A 銀行並無委任付款之法律關係，自不負票據責任","無理由。因丙在 A 銀行並非支票存款戶之發票人，其雖在發票人處簽名，但其真意係作為支票發票人之保證人，而支票並無保證之規定，自不負票據責任，僅負民法保證之責任","有理由。因丙雖在 A 銀行並未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但其在支票上發票人處簽名，仍應依其簽名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有理由。因丙係為支票發票人甲之保證人，雖在 A 銀行並未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但發票人之保證人，自應與甲發票人負相同之票據責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在支票發票人欄簽名的人，是否因未在付款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而免責，以及支票有無保證制度。\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丙既在支票發票人欄簽名，其票據責任即因該簽名而發生，與丙有沒有在 A 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無關；《票據法》第 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丙既列名發票人，即應負發票人的擔保付款責任。又《票據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甲、丙為共同發票人，對乙連帶負責。乙訴請丙給付票款為有理由，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丙的票據責任來自《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的簽名，與其和付款人間有無委任付款關係無涉。\n(B)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丙的簽名位置在發票人欄，票上文義所顯示的即為發票人的地位，本項以當事人的內心真意把該簽名改解為民法上的保證，與該項所定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不合。\n(C) 敘述正確。丙在發票人處簽名，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及《票據法》第 126 條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n(D) 敘述錯誤。本項以發票人之保證人定位丙的責任，然丙係在發票人欄簽名，其責任依《票據法》第 126 條即為發票人的擔保付款責任。\n【涵攝步驟】要件一在票據上簽名→ 丙在發票人處簽名；要件二支票發票人→ 依票上文義丙為共同發票人；效果→ 丙依《票據法》第 126 條擔保支付，並與甲連帶負責。\n【記憶點】支票責任看簽名不看帳戶；在發票人欄簽名，就是發票人。","【票據行為的形式性】票據是文義證券與無因證券，責任的有無與範圍取決於票據上的記載，而不取決於當事人心裡怎麼想。《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把這一點寫成一句話，本題四個選項其實都在測同一件事：能不能用票外的事實（沒開戶、真意是作保）去推翻票上的簽名。答案是不能。\n【支票的付款委託關係】《票據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發票人與付款銀行間的資金關係，是支票能否兌現的事實基礎，卻不是票據責任的成立要件。實務上共同發票人未開戶的情形正是靠這個區分處理：票據責任照負，銀行不付款則轉為追索問題。\n【支票的準用範圍】《票據法》第 144 條規定：「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除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除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外；均於支票準用之。」與之對照，《票據法》第 124 條就匯票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設有於本票準用之明文。\n【匯票保證的內容】《票據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票據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把這幾項讀過一次，再回頭看支票的準用條文，就能理解為什麼把支票上的簽名解釋成票據保證會有體例上的困難。\n【共同發票人的連帶效果】《票據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甲、丙同列發票人而各自簽名，依該項對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對其中一人或二人全體請求。本題乙選擇對丙起訴，於法無礙。\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丙的簽名位置改到票背，此時就要回到背書與保證的區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27",27,"甲盜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本票予丙。丙收受本票…",{"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29",29,"16 歲之甲為購買機車，未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簽發本票予機車行老闆乙作為價金之給付…",{"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26",26,"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支票，其後乙背書轉讓支票予丙，丙取得支票後先將乙之背書塗銷後再交付…",{"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2-030",30,"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丙於該匯票到期日之前未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2-025",25,"人壽保險公司若因投資失利，遭受大幅虧損，導致負債遠高於資產，被保險人之權益有受損害之…",{"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202-031",31,"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甲請求戊於該匯票上為保證…",[],{"id":48,"number":49,"stem":73},"甲盜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本票予丙…",{"id":52,"number":53,"stem":75},"16 歲之甲為購買機車，未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簽發本票予機車行老闆乙作…",70,178944544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