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30",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30,"single","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丙於該匯票到期日之前未為承兌即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付款人丙於到期日前未承兌即死亡，乙得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之規定行使期前追索權","若付款人丙於承兌後死亡，則乙仍得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之規定行使期前追索權","付款人丙於到期日前死亡，乙得自行決定是否請求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若丁參加承兌者，則乙即不得行使期前追索權","即使付款人丙於到期日前死亡，因該匯票有預備付款人之記載，故乙必須先向丁請求參加承兌，否則不得行使票據權利","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付款人於到期日前死亡時的期前追索權，與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的關係。\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該款所定情形一旦發生，執票人在到期日前即得行使追索權。至於預備付款人，《票據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條文寫的是執票人得請求，這是一項選擇，並非行使票據權利的前置程序。(D) 把請求丁參加承兌寫成乙行使票據權利的必經步驟，與該項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丙為付款人且於到期日前死亡，屬《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情形，乙得行使期前追索權。\n(B) 敘述正確。《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2 款把付款人與承兌人並列，丙於承兌後死亡同樣落在該款之內。\n(C) 敘述正確。依《票據法》第 53 條第 1 項，乙得請求預備付款人丁參加承兌；而《票據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n(D)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該項所定者為執票人得為之請求。\n【涵攝步驟】要件一付款人死亡→ 丙於到期日前死亡；要件二到期日前→ 尚未屆至；效果→ 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2 款得期前追索，是否轉而請求丁參加承兌由乙自行決定。\n【記憶點】預備付款人是執票人手上的選項，不是追索前必須先敲的門。","【期前追索的三種事由】《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這是追索權的原則型態。《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則在到期日前另開了幾種情形。《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匯票不獲承兌時。」《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與本題所涉的第 2 款並列，共同特徵是：付款的可期待性在到期日前就已經明顯落空。\n【預備付款人的指定】《票據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票據法》第 35 條規定：「背書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發票人與背書人都可以指定，本題是由發票人甲指定丁，這是任意記載事項，記載了會產生參加承兌與參加付款的可能性，卻不會把執票人的追索權變成附條件的權利。\n【參加承兌的效果】《票據法》第 56 條第 1 項所定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說明參加承兌一旦成立，期前追索權就被凍結。這正是本題 (C) 所描述的效果，也反過來說明為什麼參加承兌必須由執票人決定是否接受——它會直接壓縮執票人自己的權利。《票據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參加人及其前手，仍得於參加承兌後，向執票人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請其交出匯票及拒絕證書。」\n【誰可以參加承兌】《票據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預備付款人的地位特殊之處，在於執票人得主動請求他參加，其他人則須經執票人同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付款人死亡改成受破產宣告以切換到《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3 款，或改問參加付款與參加承兌的差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29",29,"16 歲之甲為購買機車，未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簽發本票予機車行老闆乙作為價金之給付…",{"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31",31,"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甲請求戊於該匯票上為保證…",{"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28",28,"甲在 A 銀行開設支票存款帳戶，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予乙作為貨款，乙因甲曾遭退票信用不…",{"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2-032",32,"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未背書即交付予丙，丙受讓後填寫自己為被背書人後，再背書…",{"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2-027",27,"甲盜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本票予丙。丙收受本票…",{"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202-033",33,"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5 年 6 月 1 日，到期日為 105 年 9 …",[],{"id":48,"number":49,"stem":73},"16 歲之甲為購買機車，未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簽發本票予機車行老闆乙作…",{"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甲請求戊於該…",70,178944544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