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3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2-031",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31,"single","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甲請求戊於該匯票上為保證，戊乃於該匯票上簽名保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戊不得選擇為何人保證，一概視為為發票人保證","若戊未載明被保證人者，則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僅於未經承兌時，始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保證人戊之責任與被保證人之票據責任並非連帶責任","若戊簽名保證時同時記載僅就其中半數金額為保證者，則該保證為違反票據法禁止之事項，故保證無效","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時的推定順序，以及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責任關係。\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60 條規定：「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其未經承兌者，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但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者，不在此限。」條文設定的順序是先看有無承兌人，未經承兌時才視為為發票人保證。(B) 所述正與該條前段的兩層順序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依《票據法》第 60 條，未載明被保證人時的第一順位是視為為承兌人保證，並非一概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且該條但書就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者另有安排。\n(B) 敘述正確。與《票據法》第 60 條所定先視為為承兌人保證、未經承兌時始視為為發票人保證的順序相符；該條但書所定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者不在此限，屬另一層次的例外。\n(C)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保證人因而屬《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稱其他票據債務人，依該項對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 62 條所定連帶，規範的是二人以上保證人相互間之關係。\n(D) 敘述錯誤。就票據金額之一部分為保證的效力，《票據法》關於保證之規定另有明文，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該情形的法律效果並非以保證無效作結。\n【涵攝步驟】要件一在匯票上簽名保證→ 戊已簽名；要件二未載明被保證人→ 依《票據法》第 60 條定其被保證人；要件三承兌與否→ 題幹未交代該匯票是否經丙承兌，故僅能依《票據法》第 60 條的兩層順序處理：有承兌人時視為為承兌人保證，未經承兌時始視為為發票人保證，另有得推知被保證人者從其推知。\n【記憶點】沒寫保誰，先算承兌人；還沒承兌，才輪到發票人；但得推知保的是誰時，就依所推知者，不套這個順序。","【保證的形式要件】《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左列各款，由保證人簽名。」《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保證人之意旨。」《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被保證人姓名。」《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年、月、日。」《票據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保證未載明年、月、日者，以發票年、月、日為年、月、日。」把兩項合起來看，立法者對記載事項的欠缺採取的是補充規定的方式，而不是一律否定保證的效力——《票據法》第 60 條處理被保證人姓名的欠缺，《票據法》第 59 條第 2 項處理日期的欠缺。理解這個補充的體例，本題四個選項的方向就清楚了。\n【誰可以當保證人】《票據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票據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票據債務人被排除在保證人之外，理由在於他本來就已經對執票人負責，再為保證並不增加擔保的實益。本題戊並非票據債務人，得為保證人。\n【責任內容與獨立性】《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所定的同一責任，使保證人的責任內容隨被保證人而定；《票據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本文展現票據保證的獨立性，但書則把方式欠缺的情形拉回來，因為方式的欠缺是票面上看得出來的瑕疵。這一項本文與但書的搭配，是保證章最常被出題的地方。\n【與民法保證的對照】《票據法》第 62 條所定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與民法保證中共同保證的處理方式在體例上並不相同；票據保證也沒有先訴抗辯權的設計。考題常以保證人得否主張先向被保證人請求為切點，答案要回到《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的同一責任去看。\n【本題未展開的部分】就票據金額一部保證的效力，《票據法》關於保證之規定另有明文，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本詳解不就其文字展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匯票改為已承兌，讓《票據法》第 60 條的第一順位發生作用，或在題幹埋入足以推知被保證人的情事，改由該條但書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2-030",30,"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丙於該匯票到期日之前未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2-032",32,"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未背書即交付予丙，丙受讓後填寫自己為被背書人後，再背書…",{"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2-029",29,"16 歲之甲為購買機車，未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簽發本票予機車行老闆乙作為價金之給付…",{"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2-033",33,"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5 年 6 月 1 日，到期日為 105 年 9 …",{"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2-028",28,"甲在 A 銀行開設支票存款帳戶，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予乙作為貨款，乙因甲曾遭退票信用不…",{"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6-s0202-034",34,"甲簽發一紙記載乙為受款人之本票給乙，以清償其債務。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給丁前，丁要求乙…",[],{"id":49,"number":50,"stem":74},"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丙於該匯票到…",{"id":53,"number":54,"stem":76},"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未背書即交付予丙，丙受讓後填寫自己為被背書…",70,178944544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