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3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34",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34,"single","甲簽發一紙記載乙為受款人之本票給乙，以清償其債務。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給丁前，丁要求乙洽請丙在該本票背面上記載「為乙保證」字樣，並簽名後，交付給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因乙是空白背書，故視丙為被背書人，而丙未在本票上背書，所以背書不連續，故丁無法行使票據權利","因乙是空白背書，故丙之保證係以甲為被保證人，該本票無背書不連續之情形，丁得依法行使票據權利","丙所為之保證形式上符合背書之形式，該本票無背書不連續之情形，丁得依法行使票據權利","因乙是空白背書，故視丁為被背書人，丙之保證係以乙為被保證人，該本票無背書不連續之情形，丁得依法行使票據權利","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空白背書後的被背書人如何認定，以及票據保證載明被保證人時的效果。\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乙為受款人並以空白背書轉讓，其後持票之丁即被視為該空白背書的被背書人，票據上的背書因而連續。至於丙在票背記載為乙保證並簽名，《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被保證人姓名。」丙既已載明被保證人為乙，其保證即以乙為被保證人。(D) 兩點皆與上開規定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依《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被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者為其次之背書人，本題持票之丁居於該地位，丙的保證簽名不使背書發生中斷。\n(B) 敘述錯誤。丙的記載已載明被保證人為乙，《票據法》第 60 條所定未載明被保證人時視為為承兌人或發票人保證的情形並不發生。\n(C)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保證人之意旨。」丙所為者為記載保證意旨並簽名，性質上為保證而非背書。\n(D) 敘述正確。丁被視為乙空白背書的被背書人，背書連續；丙的保證載明被保證人為乙。\n【涵攝步驟】要件一空白背書→ 乙未記載被背書人而簽名；要件二其次之持票人→ 丁；效果→ 丁視為被背書人，背書連續；要件三保證載明被保證人→ 丙記載為乙保證，被保證人為乙。\n【記憶點】空白背書的下一手就是被背書人；保證寫了保誰，就不必再去推定。","【空白背書的三個條文】《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票據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匯票，亦得以空白背書或記名背書轉讓之。」三者構成空白背書的完整圖像：成立要件在第 31 條第 3 項，轉讓方式在第 32 條，連續性的補位則在《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本題把三者一次考完。\n【保證與背書的形式區辨】《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左列各款，由保證人簽名。」《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保證人之意旨。」《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被保證人姓名。」保證與背書都可能出現在票背並帶有簽名，區辨的關鍵在於有無保證意旨的記載。本題丙寫的是為乙保證，保證意旨與被保證人姓名都在，性質上屬保證而非背書，因此不會插進背書的連續鏈裡。\n【未載明被保證人的補充規定】《票據法》第 60 條規定：「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其未經承兌者，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但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者，不在此限。」該條是補充規定，前提是票上沒有載明被保證人。本題既已載明，補充規定即無適用餘地——這正是選項 (B) 的錯誤所在。\n【保證人的責任】《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丙既為乙保證，其責任內容即與背書人乙相同。《票據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n【本票的準用】《票據法》第 124 條就匯票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設有於本票準用之明文，本題的背書與保證因而都有依據可循。\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丙的記載改為只簽名而不寫保證意旨，此時就要處理該簽名究竟是背書還是保證。\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33",33,"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5 年 6 月 1 日，到期日為 105 年 9 …",{"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35",35,"甲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支票一張予乙，乙於提示付款時，甲之支票存款帳戶內…",{"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32",32,"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未背書即交付予丙，丙受讓後填寫自己為被背書人後，再背書…",{"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2-036",36,"上市 Y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於民國 106 年 6 月 1 日所召集…",{"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2-031",31,"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甲請求戊於該匯票上為保證…",{"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202-037",37,"X 上市公司（下稱 X 公司）董事長甲於今年 1 月 9 日召開記者會，公開表示該公…",[],{"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5 年 6 月 1 日，到期日為 10…",{"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支票一張予乙，乙於提示付款時，甲之支…",70,178944544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