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35",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35,"single","甲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支票一張予乙，乙於提示付款時，甲之支票存款帳戶內僅有 3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付款人不得就其存款之數額而為一部分之支付","付款人須經受款人之同意，始得為一部分之支付","付款人無須經受款人之同意，即得為一部分之支付","受款人請求付款時，付款人應為一部分之支付","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票存款不足時，付款人得否為一部分支付，以及該行為的性質是權利還是義務。\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條文用的是得字，一部分支付是付款人的權能，其發動不以受款人同意為要件，也未把受款人的同意列為要件之一。甲的帳戶內僅有 30 萬元而支票面額為 50 萬元，正落在該項所定不敷支付的情形，付款人無須經受款人同意即得為一部分之支付，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既已明定付款人得就一部分支付之，本項稱不得為一部分支付與該項相反。\n(B)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所定的要件是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受款人的同意並非該項所列要件。\n(C) 敘述正確。與《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所定付款人得就一部分支付之相符。\n(D)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使用的是得字，本項將之寫成付款人應為一部分支付的義務，與該項的用語不合。\n【涵攝步驟】要件一發票人之存款不敷支付支票金額→ 帳戶 30 萬元、票面 50 萬元；要件二付款人→ A 銀行；效果→ 得就一部分支付之，並依《票據法》第 137 條第 2 項由執票人在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n【記憶點】存款不夠時，付一部分是銀行的權利，不是義務，也不必問受款人。","【一部支付的體例定位】票據法就付款採取的原則是全額付款，一部支付屬例外。《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把這個例外的發動條件寫得很具體：發票人的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條文選擇的是得而非應，把是否一部支付交給付款人決定，這一點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軸。\n【配套的記載義務】《票據法》第 13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執票人應於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這個記載的作用在於固定已受償的金額，使執票人日後就未受償部分行使追索權時，票面上有可資判斷的基礎。命題常把第 1 項與第 2 項的行為主體對調，寫成付款人應記明實收數目，考生要留意條文寫的是執票人。\n【存款足敷時的對照組】《票據法》第 143 條規定：「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應負支付之責。但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者，不在此限。」把《票據法》第 143 條與《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並列，支票付款的圖像就完整了：存款足敷時，付款人負支付之責，並以受破產宣告之通知為但書；存款不敷時，付款人得就一部分支付之。前者用的是應，後者用的是得，兩個字的差別正是本題的答案所在。\n【提示期限經過後的付款】《票據法》第 136 條柱句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 136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票據法》第 136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行滿一年時。」該條同樣採取原則得付款、例外不得的體例，與一部支付規定的設計方向一致。\n【支票的基本結構】《票據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 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付款人是受委託的金融業者，其與發票人之間的資金關係是一部支付規定的事實背景；而發票人對執票人的擔保責任並不因銀行只付了一部分而減輕，未受償部分仍可對發票人行使權利。\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問題改成執票人可否拒絕受領一部支付、或改問一部支付後追索金額如何計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34",34,"甲簽發一紙記載乙為受款人之本票給乙，以清償其債務。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給丁前，丁要求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36",36,"上市 Y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於民國 106 年 6 月 1 日所召集…",{"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33",33,"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5 年 6 月 1 日，到期日為 105 年 9 …",{"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2-037",37,"X 上市公司（下稱 X 公司）董事長甲於今年 1 月 9 日召開記者會，公開表示該公…",{"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2-032",32,"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未背書即交付予丙，丙受讓後填寫自己為被背書人後，再背書…",{"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202-038",38,"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近日有多位董事進行股權轉讓之申報，A 公司董事長甲對此…",[],{"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一紙記載乙為受款人之本票給乙，以清償其債務。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給丁…",{"id":52,"number":53,"stem":75},"上市 Y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於民國 106 年 6 月 …",70,1789445441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