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3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2-039",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39,"single","甲與乙為提高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票成交量與價格，雙方協議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期間，由甲透過證券經紀商申報賣出 A 公司股份，乙以同價或略微高價透過證券經紀商申報買進。再反向由乙申報賣出，由甲以同價或略微高價申報買進，如此來回操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透過集中交易市場出售持股予乙，雖由乙再出售持股予甲，僅係甲、乙須負擔證券交易稅及經紀商手續費而已，此等交易均屬真實交易，且未違反禁止場外交易之規定，係屬合法","甲、乙違反禁止相對委託之規定","甲、乙違反禁止沖洗買賣之規定","甲、乙之行為屬當日沖銷之行為，雖可能造成成交量虛增，但仍屬合法之操作行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集中交易市場上二人通謀、相互為買賣申報以製造成交的行為，落在《證券交易法》操縱行為禁止規定的哪一款。\n【正解理由】《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本題甲、乙二人事先協議，由一方申報賣出、他方以同價或略高之價申報買進，再反向操作，正是該款所定與他人通謀而為相對行為的型態，學理與實務上稱為相對委託，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甲、乙的行為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與他人通謀而為相對行為的範圍，並非單純的真實交易。\n(B) 敘述正確。與《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通謀相對行為的型態相符。\n(C) 敘述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該款所描述的是自行或以他人名義為之，與本題二人通謀的型態並不相同。\n(D) 敘述錯誤。本項以當日沖銷為由主張合法，然甲、乙的行為已落入《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交易形式上的名稱不能改變其該當性。\n【涵攝步驟】要件一意圖抬高交易價格→ 提高成交量與價格；要件二與他人通謀→ 甲乙協議；要件三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之相對行為→ 來回買賣申報。\n【記憶點】兩個人講好互相對敲是相對委託；一個人左手換右手才是沖洗買賣。","【操縱行為的體系】《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以柱句加各款的方式列出集中交易市場上被禁止的行為態樣，第 3 款與第 5 款是本題的分辨核心。《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兩款的差異在於行為主體的結構：一為與他人通謀，一為自行或藉他人名義。\n【本題的分辨點】把題示事實逐一擺回條文：甲、乙是兩個獨立的行為人，事先協議由一方賣出、他方買進，並反向重複操作。這符合第 3 款與他人通謀的要件。至於選項 (C) 所稱的沖洗買賣，其行為結構是同一經濟利益主體以不同名義自我成交，與本題並不相同。相對委託與沖洗買賣兩個名詞並非條文用語，而是學理與實務上對第 3 款、第 5 款所給的稱呼，這一點是本題答案取捨的關鍵，考生除了背條文之外，還要記住兩個俗稱各自對應哪一款。\n【民事責任的接續】《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操縱行為除刑事責任外，同時對善意投資人負民事賠償責任，且以行紀名義買賣者亦得請求。\n【適用範圍的延伸】《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上櫃與興櫃交易同受規範，命題若把場所改為證券商營業處所，結論不變。\n【與反詐欺條款的對照】《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虛偽、詐欺或足致他人誤信的行為，著眼於資訊；《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處理的是交易行為本身對價格的扭曲，著眼於交易。同一案例事實有時兩者兼具，作答時要看題目問的是哪一個面向。\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二人協議改成同一人使用多個帳戶，答案就會移到第 5 款。\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2-038",38,"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近日有多位董事進行股權轉讓之申報，A 公司董事長甲對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2-040",40,"A 公司為一家從事生技醫療的上市公司。近來公司為籌措資金進行醫療產品研發，擬以每股新…",{"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2-037",37,"X 上市公司（下稱 X 公司）董事長甲於今年 1 月 9 日召開記者會，公開表示該公…",{"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2-041",41,"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但其股票未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2-036",36,"上市 Y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於民國 106 年 6 月 1 日所召集…",{"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6-s0202-042",42,"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董事 11 名，其中 3 名為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id":49,"number":50,"stem":74},"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近日有多位董事進行股權轉讓之申報，A 公司…",{"id":53,"number":54,"stem":76},"A 公司為一家從事生技醫療的上市公司。近來公司為籌措資金進行醫療產品研發…",70,178944544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