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4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43",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43,"single","下列對有價證券私募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新股私募之議案","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就所發行之新股擬採用私募方式者，應經股東會普通決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等進行新股私募者，其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 35 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進行普通公司債之私募者，其發行總額上限不得高於公開招募時之總額上限","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有價證券私募的股東會程序、應募人限制與公司債總額上限。\n【正解理由】《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6 項柱句規定：「依第一項規定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左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A) 所述正是這一項的直接文義。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6 項柱句，新股私募之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在股東會提出。\n(B)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柱句所定的決議門檻是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與普通決議的出席及表決權數不同，並非普通決議。\n(C)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該人數限制只及於第 1 項第 2 款與第 3 款之應募人；而《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之私募應募對象為：「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該款之人不在三十五人的限制之內。\n(D)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3 項規定：「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並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該項自行定出百分之四百的上限並排除《公司法》第 247 條的適用，普通公司債私募的發行總額上限並非以公開招募時的上限為天花板。\n【涵攝步驟】要件一，主體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要件二，依第 1 項進行私募。要件三，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效果是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n【記憶點】私募議案要列入股東會召集事由，不得臨時動議；三十五人只管第 2、3 款。","《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依標示共七項，是有價證券私募的基本規定。《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之私募應募對象為：「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之私募應募對象為：「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之私募應募對象為：「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把三款逐款排出來，才能看清《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2 項的三十五人限制究竟綁在誰身上：它綁的是第 2 款與第 3 款，第 1 款的專業機構不在其中，(C) 正是把限制擴張到第 1 款而錯。\n要件拆解：①主體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②決議須達出席與表決權的雙重數額；③應募對象限於第 1 項各款所列之人；④程序上要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⑤事後應於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易混淆條文並列：《公司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公司法》第 247 條第 2 項規定：「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而《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3 項就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另行定出發行總額，並明文排除《公司法》第 247 條的適用，兩者各有自己的計算基礎與適用場合。\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7 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進行有價證券私募，並依前項各款規定於該次股東會議案中列舉及說明分次私募相關事項者，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分次私募的一年期間、以及應募人總數的計算範圍，都是常見的命題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42",42,"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董事 11 名，其中 3 名為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44",44,"自然人甲為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並當選為該公司董事。在擔任董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41",41,"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但其股票未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2-045",45,"下列關於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之敘述，何者符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2-040",40,"A 公司為一家從事生技醫療的上市公司。近來公司為籌措資金進行醫療產品研發，擬以每股新…",{"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202-046",46,"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債權，乙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因…",[],{"id":48,"number":49,"stem":7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董事 11 名，其中 3 名為獨立董事…",{"id":52,"number":53,"stem":75},"自然人甲為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並當選為該公司董事…",70,178944544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