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48",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48,"single","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需為變價之情形，如拍賣時無人應買，假扣押債權人可否聲明承受該動產？",{"A":16,"B":17,"C":18,"D":19},"不得承受","得准許承受，並得以假扣押債權抵繳價金","得准許承受，但不得以假扣押債權抵繳價金","法院應再行拍賣該動產","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假扣押之動產拍賣無人應買時，債權人得否承受及能否以假扣押債權抵繳價金。\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規定：「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強制執行法》第 136 條規定：「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依此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規定：「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故假扣押債權人得聲明承受；惟《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明定「提存其賣得金」，價金須實際繳納，不得以假扣押債權抵繳。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本文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為無人應買的效果，經同法第 136 條準用，假扣押債權人並非不得承受。\n(B)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明定「提存其賣得金」，即不容以尚未取得本案執行名義的假扣押債權抵繳。\n(C) 正確。承受依《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本文之作價交債權人承受，不得抵繳則來自同法第 134 條所定「提存其賣得金」。\n(D)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但書規定：「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再行拍賣是這道但書所定條件下才準用的處置，不是無人應買的當然效果。\n【涵攝步驟】要件一，標的須為假扣押之動產。要件二，須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要件三，定期拍賣而無人應買，依《強制執行法》第 136 條準用同法第 71 條，得作價交債權人承受；依同法第 134 條賣得金仍應提存，故不得抵繳。\n【記憶點】假扣押只保全不受償：承受可以，抵繳不行，賣得金提存。","《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是假扣押章裡的變價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規定：「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要件拆解：①標的須為假扣押之動產；②須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效果是提存其賣得金。提存這兩個字是本題的分水嶺：假扣押在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變價所得先行提存而不用以清償。同一個態度也寫在《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B) 之所以錯，就是把應提存的價金當成可以直接沖抵債權。\n承受的依據來自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36 條規定：「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136 條的準用附了「除本章有規定外」這個前提，所以假扣押章內《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就賣得金所設的提存不因準用而被取代：承受借道準用而來，抵繳則被第 134 條擋下。\n《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依標示為 1 項，結構是本文加但書。《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規定：「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本文分三段：①拍賣物無人應買；②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撤銷查封並返還債務人。但書則以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為前提，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5 項。《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5 項規定：「拍賣物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但其最高價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再行拍賣就寫在這道準用裡，發動前提是但書所定的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而不是無人應買本身；(D) 把再行拍賣寫成法院一律應為的效果，與《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本文所定作價交債權人承受不符。\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定期拍賣換成《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的變賣，該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變賣準用之。」無人應買的處理仍循同一條；或把假扣押換成假處分，《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規定：「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準用鏈再繞一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47",47,"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於民國（下同）100 年 2 月…",{"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49",49,"債權人甲聲請就債務人乙對丙銀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載明「於新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46",46,"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債權，乙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因…",{"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2-050",50,"不動產經兩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法院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2-045",45,"下列關於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之敘述，何者符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202-051",51,"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強制執行，經法院於民國 …",[],{"id":48,"number":49,"stem":73},"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於民國（下同）100…",{"id":52,"number":53,"stem":75},"債權人甲聲請就債務人乙對丙銀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70,1789445441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