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4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2-049",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49,"single","債權人甲聲請就債務人乙對丙銀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載明「於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範圍內扣押」，當扣押命令送達丙銀行時，關於扣押命令效力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若乙之帳戶內存款不足 50 萬元時，丙銀行得具狀聲明異議","若乙之帳戶內有存款 20 萬元，次日另有他人匯入 30 萬元，則該 30 萬元仍為扣押命令之效力所及","若乙之帳戶內有存款 100 萬元，其中 50 萬元禁止乙領取，另 50 萬元乙仍有處分權","若乙之帳戶內有存款 50 萬元，丙銀行於收到扣押命令後，得以乙於扣押前欠其貸款 30 萬元未清償，予以抵銷","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金錢債權扣押命令送達第三人後，其效力所及的債權範圍。\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扣押命令的客體是該項所稱之金錢債權；依實務見解，其範圍為命令送達第三人時已存在的存款債權，次日始由他人匯入的 30 萬元屬扣押後新生，不在該次扣押命令效力所及。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存款債權扣押效力範圍的實務見解。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無誤。《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乙帳戶內存款不足 50 萬元屬該項所稱數額有爭議，丙銀行得聲明異議。\n(B)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次日匯入的 30 萬元是扣押後新生的存款債權，並非《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扣押命令所指向的金錢債權。\n(C) 敘述無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禁止乙收取或處分的是執行法院所發的扣押命令，本件命令載明於 50 萬元範圍內扣押，帳戶內其餘 50 萬元乙仍有處分權。\n(D) 敘述無誤。《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 項把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列為聲明異議事由，丙銀行於扣押前對乙的 30 萬元貸款債權即屬之，得主張抵銷。\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體為乙對丙銀行的存款債權。要件二，扣押命令載明 50 萬元範圍並送達丙銀行；效力及於送達時已存在的債權，次日匯入的 30 萬元不在其內。\n【記憶點】實務上，扣押命令抓的是送達當時已存在的債權，後來進帳的錢要另發命令。","《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是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執行的核心條文。第 1 項是扣押階段，效果有兩個方向：對債務人禁止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對第三人禁止向債務人清償。《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3 項規定：「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4 項規定：「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本題 (B) 的問題出在客體的同一性上，事後匯入的款項在扣押命令送達當時還不存在。至於扣押的金額範圍，本件扣押命令自己載明於 50 萬元範圍內扣押，而《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n第三人的防禦方法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要件拆解該條第 1 項：①事由有三類，即不承認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於數額有爭議、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②形式為提出書狀；③期間是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抵銷之所以能放進 (D)，是因為它屬於第三類的事由，且丙銀行的貸款債權發生在扣押之前。若不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而《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n本題屬於條文字面推不到底的類型：《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並沒有把扣押時已存在寫成明文要件，扣押效力不及於嗣後新生的存款債權，是實務長期形成的見解。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匯入時點改成扣押命令送達之前，或把存款債權換成《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所定之債權，該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2-048",48,"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需為變價之情形，如拍賣時無人應買，假扣押…",{"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2-050",50,"不動產經兩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法院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2-047",47,"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於民國（下同）100 年 2 月…",{"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2-051",51,"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強制執行，經法院於民國 …",{"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2-046",46,"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債權，乙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因…",{"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6-s0202-052",52,"債權人甲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關於他債權人丁得聲明參與分…",[],{"id":49,"number":50,"stem":74},"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需為變價之情形，如拍賣時無人…",{"id":53,"number":54,"stem":76},"不動產經兩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法院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70,1789445441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