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5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51",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51,"single","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強制執行，經法院於民國 105 年 9 月15 日上午 10 時於 A 地現場執行查封完畢，適乙已與第三人丙申請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亦於同日上午 11 時辦妥登記為丙名義，法院之囑託查封登記函係於當日下午 3 時到達地政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函到達地政機關時，始發生查封之效力","A 地既移轉登記為丙所有，法院之查封不生效力","乙、丙就 A 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對甲不生效力","丙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甲之強制執行程序","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動產查封效力的發生時點，及查封後所有權移轉對債權人的效力。\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法院已於 10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0 時在 A 地現場執行查封完畢，效力自斯時發生；乙、丙於同日上午 11 時始辦妥移轉登記，係查封後所為的移轉，依該項對甲不生效力。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3 項規定：「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該項是在現場查封方法之外多給一個時點，不是唯一時點；本題現場揭示查封已於上午 10 時完成，效力當時即已發生。\n(B) 錯誤。查封效力既於上午 10 時發生，其後的移轉登記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查封不因登記名義變更而失效。\n(C) 正確。乙、丙於查封後所為的所有權移轉，正是《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所稱實施查封後就查封物所為之移轉，對債權人甲不生效力。\n(D)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丙的所有權取得對甲既不生效力，即非該條所稱得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且該條所定者為異議之訴，不是請求撤銷整個強制執行程序。\n【涵攝步驟】要件一，10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0 時現場揭示查封完畢。要件二，同日上午 11 時辦妥移轉登記予丙。要件三，該移轉有礙執行效果，對債權人甲不生效力。\n【記憶點】查封效力自現場查封方法完成時起算，囑託登記到達只是另一個併行時點。","《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查封方法為：「揭示。」《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查封方法為：「封閉。」《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之查封方法為：「追繳契據。」《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把柱句與各款逐款排出來，才看得清楚查封是靠這些具體方法完成的，而不是靠登記；《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3 項對囑託查封登記用的是併列的語氣，說明它是另一個可能的發生時點，本題 (A) 把它讀成唯一時點，方向就反了。\n查封的效力範圍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的規範對象是債務人，效果是相對的不生效力，也就是移轉在當事人之間仍屬有效，只是不得對抗執行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它的規範對象換成第三人，處理的是占有而非移轉。本題丙取得登記名義卻無法對抗甲，靠的正是第 2 項的相對無效構造。\n易混淆的救濟途徑並列：《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所定者，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方法或應遵守之程序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所定者，是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時提起異議之訴。兩者的救濟對象與程序並不相同，(D) 把異議之訴的效果寫成請求判決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是把兩條的效果混在一起。\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時序改成囑託查封登記先於現場查封行為到達地政機關，此時依《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3 項，查封效力於登記機關收文時即已發生；或把移轉登記改在查封之前完成，此時標的物已非債務人所有，第三人即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提起異議之訴。時間軸永遠是這一族題目的勝負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50",50,"不動產經兩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法院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52",52,"債權人甲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關於他債權人丁得聲明參與分…",{"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49",49,"債權人甲聲請就債務人乙對丙銀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載明「於新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2-053",53,"甲訴請法院判決禁止乙利用其照片於媒體廣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2-048",48,"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需為變價之情形，如拍賣時無人應買，假扣押…",{"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202-054",54,"債權人持法院命債務人交付 A 地所有權狀予債權人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id":48,"number":49,"stem":73},"不動產經兩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法院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id":52,"number":53,"stem":75},"債權人甲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關於他債權人丁…",70,178944544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