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5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53",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53,"single","甲訴請法院判決禁止乙利用其照片於媒體廣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本件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不為特定行為，故採用間接強制之執行方法","乙於判決確定後，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應定履行期間，乙拒不履行時，始得處新臺幣5 萬元之怠金","乙經執行法院處一次怠金後，仍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得管收之","乙如不停止廣告，執行法院得連續處以怠金","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執行名義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時的執行方法與怠金要件。\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本件執行名義是禁止乙利用甲之照片於媒體廣告，正是該項所稱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該項就處怠金所寫的要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先定履行期間一事並未出現在該項的文字裡，(B) 把定期履行寫成處怠金的前置程序，與該項不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無誤。《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所定的手段是處怠金與再處怠金或管收，都是以心理強制促使債務人自行履行，屬於間接強制。\n(B)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新臺幣 5 萬元固然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所定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範圍內，但該項並未把先定履行期間列為處怠金的要件；那道前置程序寫在《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該項處理的是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的情形。\n(C) 敘述無誤。《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乙經處一次怠金後仍續行廣告，執行法院得管收之。\n(D) 敘述無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後段，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故乙如不停止廣告，執行法院得連續處以怠金。\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行名義禁止乙利用甲之照片於媒體廣告並已確定。要件二，乙於判決確定後續行廣告；效果是得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n【記憶點】不作為義務的執行不必先定期間，違反就可處怠金；要先定期間的是作為義務。","《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與第 129 條是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的一組對照條文，兩條的差別正是本題的命題所在。《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把它拆成要件：①執行名義命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②該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③債務人不為履行；④執行法院得定履行期間；⑤期間內不履行始得處怠金。第④個要件就是定期間程序的出處。《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則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定履行期間這道程序並未出現在該項的文字裡。兩條的怠金額度相同，都是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所以本題 (B) 的 5 萬元本身沒有問題，錯的是它替《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加上了一個該項沒有的前置程序。\n《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於必要時，並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行為之結果。」《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執行後，債務人復行違反時，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以本題而言，除了對乙處怠金之外，債權人甲還可以聲請以乙的費用除去已刊登廣告的結果。另《強制執行法》第 129-1 條規定：「債務人應為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行為或不行為者，執行法院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適當之協助。」\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執行名義換成可由他人代履行的行為，此時《強制執行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或把不作為義務換成夫妻同居之判決，此時《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怠金與管收都用不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52",52,"債權人甲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關於他債權人丁得聲明參與分…",{"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54",54,"債權人持法院命債務人交付 A 地所有權狀予債權人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51",51,"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強制執行，經法院於民國 …",{"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2-055",55,"假扣押經執行後，假扣押之裁定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2-050",50,"不動產經兩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法院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下…",{"id":68,"number":24,"year":6,"stem":69},"law-106-s0202-001","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欲將公司全部資產賣給 B 股份有限公司（下…",[],{"id":48,"number":49,"stem":72},"債權人甲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關於他債權人丁…",{"id":52,"number":53,"stem":74},"債權人持法院命債務人交付 A 地所有權狀予債權人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70,1789445441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