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2-05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2-054",106,"106120","20170805","s0202","commercial",null,54,"single","債權人持法院命債務人交付 A 地所有權狀予債權人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執行法院得先對於債務人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其交出該所有權狀","執行法院於債務人拒絕交出所有權狀時，得依直接執行之方式，逕將該所有權狀取交予債權人","如執行法院直接執行無效果，得以公告宣示債務人未交出之所有權狀無效，並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如執行法院直接執行無效果，不得定期間命債務人交出，且於債務人不依命履行時，處怠金或管收之","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執行名義命債務人交付所有權狀時可用的執行方法。\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而依前項規定執行無效果者，得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之。」土地所有權狀屬該項所稱之書據，直接執行無效果時既得準用作為義務的執行規定，執行法院自得定期間命其履行，不履行時處怠金，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D) 與該項準用的明文相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無誤。《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在逕行取交之前先命債務人自動交出，並無不合。\n(B) 敘述無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債務人拒絕交出時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此即直接執行。\n(C) 敘述無誤。《強制執行法》第 121 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經《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2 項準用，執行法院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所有權狀無效，並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n(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2 項既明文準用作為義務執行之規定，執行法院即得定期間命其交出，不依命履行時得處怠金或管收。\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行名義為命交付 A 地所有權狀的確定判決。要件二，債務人拒絕交付而依第 1 項執行無效果。要件三，所有權狀該當書據；效果是得公告宣示無效，亦得定期間、處怠金或管收。\n【記憶點】權狀交不出來，先直接取交，取不到就走公告宣示無效與怠金管收。","《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依標示共兩項，是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的核心。第 1 項處理一般動產，效果是直接強制，也就是執行法院逕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第 2 項則替一種特殊的動產另開兩條路。要件拆解《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2 項：①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②依第 1 項規定執行無效果；效果是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21 條與第 128 條第 1 項。這個準用之所以必要，是因為書據與印章有一個一般動產沒有的特性：它們的價值在於證明功能，找不到實物時，用一紙公告宣示其無效並另發證明書，就能替代實物本身；同時書據體積小、易於隱匿，直接強制常常落空，所以還要留一條間接強制的路。\n把準用的兩條逐一拆開來看。《強制執行法》第 121 條的要件是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且經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效果有兩層，一是將該書據取出，二是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並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的效果則是定履行期間、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本題 (C) 用的是前者，(D) 否定的是後者，而條文把兩者並列在同一個準用句裡，這就是 (D) 站不住的原因。\n易混淆條文並列：《強制執行法》第 124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它處理的是不動產的交出，效果是解除占有而不是取交；本題的標的是所有權狀這張紙，不是土地本身，走的是《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而不是第 124 條，這是很容易被題幹裡的土地帶偏的地方。\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所有權狀換成公司印章或存摺，或把執行名義換成命債務人交付特定動產而該動產已滅失，後者要處理的是執行不能而非執行方法的選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2,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2-053",53,"甲訴請法院判決禁止乙利用其照片於媒體廣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2-055",55,"假扣押經執行後，假扣押之裁定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2-052",52,"債權人甲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關於他債權人丁得聲明參與分…",{"id":60,"number":24,"year":6,"stem":61},"law-106-s0202-001","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欲將公司全部資產賣給 B 股份有限公司（下…",{"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202-051",51,"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強制執行，經法院於民國 …",{"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202-002",2,"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以其持股設定質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72},"甲訴請法院判決禁止乙利用其照片於媒體廣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4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