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0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11,"next":69,"paperCount":4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1},"law-106-s0301-001",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1,"single","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家 A，表示可由店家指定鑑定師鑑定真偽，經鑑定後，A 確定為真貨。雙方議價時，甲、乙二人互相掩護，暗中將真翡翠掉包換成人工假翡翠，最後以 120 萬元成交。A 待他倆離去後，再檢視翡翠，才驚覺被掉包成假貨。甲、乙成立何罪？",{"A":16,"B":17,"C":18,"D":19},"侵占罪的共同正犯","搶奪罪的共同正犯","竊盜罪的共同正犯","詐欺罪的共同正犯","D","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被害人有無基於受欺瞞之意思而交付財物，決定成立詐欺罪或竊盜、搶奪、侵占罪；並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實行時之正犯認定。\n【正解理由】甲、乙自稱緬甸珠寶商並容任店家指定鑑定師鑑定，使 A 誤信議價標的仍為受鑑定之真翡翠，A 因而依議定價格成交並交付 120 萬元價金，係基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該當詐欺取財之行為態樣（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二人互相掩護、分擔掉包與吸引注意之工作，《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侵占罪以行為人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甲、乙對該筆價金並未先行持有，欠缺持有要件。\n(B) 搶奪罪以公然掠取他人動產為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搶奪他人之動產；本題價金係 A 議價後自行交付，甲、乙並無掠取行為。\n(C) 竊盜罪以違背持有人意思而破壞其持有為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A 係自願交付價金，非遭竊取。\n(D) 正確。A 受掉包手法欺瞞而為財產處分，甲、乙共同實行取財，成立詐欺罪之共同正犯。\n【涵攝步驟】要件一（施用詐術）→ 假冒珠寶商身分並暗中掉包標的；要件二（陷於錯誤）→ A 誤信仍為鑑定過之真貨；要件三（財產處分）→ A 交付 120 萬元價金；要件四（共同實行）→ 甲、乙分工掩護，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皆為正犯。\n【記憶點】被害人自己掏錢交付的是詐欺，行為人自己動手取走的才是竊盜或搶奪；甲、乙分工掉包並共同取財，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皆為正犯。","【要件拆解】詐欺取財之流程可拆為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基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而取得財物四個環節，環節之間並須有因果連鎖。本題的陷阱設在鑑定這一步：命題者刻意讓店家指定鑑定師鑑定為真，看似排除了錯誤，但掉包發生於鑑定之後、交付價金之前，A 付款當下所認知的標的仍是受鑑定之真貨，錯誤因而存在，因果連鎖並未中斷。命題者要考的正是錯誤發生的時點與財產處分的時點是否對應。\n【易混淆條文對照】同屬財產犯罪而取財方式不同者，並列如下。《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本題甲、乙自始未施強暴脅迫，與該條所定之情形無涉。\n【處分意思是分界線】上開四罪之意圖要件文字幾乎相同，真正的分界在財物移轉的方式：詐欺是被害人自己把財物交出去，竊盜、搶奪是行為人把財物拿過來，侵占則是行為人把已在自己手上的財物據為己有。本題 A 在議價完成後主動交付 120 萬元，移轉方式屬第一種；甲、乙掉包的是自己帶來的翡翠，而非取走 A 原有之物，故不生破壞他人持有之問題。\n【正犯與共犯的界線】《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本題二人於現場互相掩護、共同完成掉包與議價，係分擔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而非對他人之犯罪提供助力，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論以共同正犯，不生幫助犯之問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加重詐欺併考。《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本題行為人為甲、乙二人，人數未達該款所定，不生加重問題。另一種常見考法是把掉包時點移到交付之後，測驗考生能否改判為竊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0],"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301-070",70,"甲因故與乙發生口角，基於傷害之故意，將乙毆打成傷，送醫急救，乙具狀告訴甲傷害。依實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02",2,"公務員甲於辦理工程招標案時，欲圖利競標廠商，因招標瑕疵，致其行為未生圖利結果，經檢察…",{"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301-069",69,"甲涉嫌強盜殺人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審判中選任乙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依實務見解，…",{"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301-003",3,"有關刑法第 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301-068",68,"甲、乙父子二人感情不睦，經常口角，乙竟與其友人丙謀議共同竊取甲所有的古董賤售牟利，經…",{"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04",4,"甲僱用乙殺 A，乙購得開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為…",[],{"id":49,"number":50,"stem":70},"公務員甲於辦理工程招標案時，欲圖利競標廠商，因招標瑕疵，致其行為未生圖利…",178944544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