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0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5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301-002",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2,"single","公務員甲於辦理工程招標案時，欲圖利競標廠商，因招標瑕疵，致其行為未生圖利結果，經檢察官以圖利罪未遂犯起訴。因圖利罪之法律修正，不再處罰未遂之行為。若甲之圖利未遂行為係在裁判確定前，其法律適用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之圖利未遂行為，係在法律變更前所為，故無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甲之圖利未遂行為，應依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逕依行為時的法律規定論處，不需考慮法律變更問題","甲之圖利未遂行為，有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適用新修正之法律規定，不得再對甲為論罪科刑","甲之圖利未遂行為，有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且應適用行為時法作為論罪科刑依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為後處罰規定遭刪除時之從舊從輕比較適用，以及未遂犯之處罰須有特別規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圖利罪之修正既已不再處罰未遂行為，該變更對甲有利，依但書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新法。又《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新法既未就圖利未遂設處罰之特別規定，甲之行為即失其可罰性，不得再對之論罪科刑。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法律變更之比較，本即以行為時法與行為後法之對照為內容；甲之行為在變更前所為，恰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比較適用之前提。\n(B)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該條要求處罰須有行為時法之明文，並未排除同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之從輕比較。\n(C) 對。有比較適用問題，比較結果應適用新修正之法律，其效果為不得再對甲論罪科刑。\n(D) 錯。行為時法處罰圖利未遂，較新法不利於行為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應適用新法，不得以行為時法作為論罪科刑之依據。\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圖利罪刪除未遂之處罰；要件二（比較新舊法）→ 新法不罰未遂，較有利於甲；要件三（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適用新法；要件四（未遂之可罰性）→ 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無特別規定即不罰。\n【記憶點】處罰規定遭刪除是最典型的有利變更，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適用新法，其結果是不罰。","【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的操作分三步：先確定行為時法，再確定裁判時法，最後就兩者之全部罪刑結果整體比較，擇最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之。所謂整體比較，指應把構成要件、法定刑、加重減輕事由、告訴乃論與否等一併納入，不得就有利部分取新法、不利部分取舊法而割裂適用。本題的變更屬處罰範圍之限縮，比較結果最為明確，因為新法對該行為根本不設處罰，行為人所受之不利益為零。\n【同條各項之分工】《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該項就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另設裁判時法之特別規定，不循第 1 項之比較模式。《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該項處理的是裁判確定後之情形，效果為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本題甲之案件尚在裁判確定前，故適用第 1 項而非第 3 項，兩者的分界就在裁判是否確定，這也是命題者最常設陷阱的位置。\n【要件拆解之二】《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之成立以著手實行而不遂為前提，其可罰性則另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定之。本題因招標瑕疵致未生圖利結果，屬已著手而不遂，惟新法既未就圖利未遂設處罰明文，可罰性即不存在，法院應為對甲有利之處置。\n【罪刑法定與從舊從輕的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所宣示者為處罰須有行為時法之明文，其功能在禁止溯及既往地創設或加重處罰，而非禁止溯及既往地減免處罰。故當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新法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同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正是此一思想的明文化。選項 B 把兩者對立起來，是對罪刑法定原則射程的誤解。\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罪刑法定原則併考，命題者會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與同法第 2 條第 1 項放在一起，測驗考生是否誤以為罪刑法定即等於一律適用行為時法；亦常改以法定刑度變更、構成要件增刪、告訴乃論與否之變更為題型，考驗整體比較而非割裂比較的操作方法。\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7,51,55,59,63],{"id":45,"number":24,"year":6,"stem":46},"law-106-s0301-001","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家 A，表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301-003",3,"有關刑法第 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301-070",70,"甲因故與乙發生口角，基於傷害之故意，將乙毆打成傷，送醫急救，乙具狀告訴甲傷害。依實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301-004",4,"甲僱用乙殺 A，乙購得開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301-069",69,"甲涉嫌強盜殺人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審判中選任乙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依實務見解，…",{"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301-005",5,"關於刑法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24,"stem":69},"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id":48,"number":49,"stem":50},178944544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