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0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06",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6,"single","下述情境，何者屬於正當防衛？",{"A":16,"B":17,"C":18,"D":19},"見友人皮包遭搶，追捕搶犯，將搶犯撲倒，搶犯因而骨折受傷","民間互助會會首倒會，會員見會首駕車滿載家當準備逃匿，持鐵釘將其汽車輪胎刺破","債務人積欠借款，逾期不還，屢催無效，傳聞債務人已潛逃，遂進入屋內搬取傢俱抵償","夫目睹妻與鄰居通姦，持木棍痛毆鄰居","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正當防衛之要件，重點在侵害是否具備現在性，以及與自助行為、自力救濟之區別。\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搶奪行為於行為人得手後逃離現場、財物尚未確定安全之際，依實務見解侵害仍在繼續中，屬現在之不法侵害；選項 A 之人為防衛友人之財產權利而追捕搶犯並將其撲倒，係對現在不法侵害所為之防衛行為，該當該條所定要件。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對。搶犯甫得手逃離，侵害尚未終了，追捕撲倒係防衛他人權利之行為，且未逾必要程度。\n(B) 錯。會首倒會後駕車逃匿，所生者為債權將來不能實現之危險，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所稱現在之不法侵害；刺破輪胎屬保全債權之自助行為。\n(C) 錯。債務人逾期不還，債權人進入屋內搬取傢俱抵償，係自行實現債權之自力救濟，其時並無正在進行之侵害，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之現在性要件。\n(D) 錯。夫持木棍痛毆鄰居，係對通姦一事所為之報復，而非為排除侵害、保全權利所實施之手段，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所要求之防衛行為性質，不成立正當防衛。\n【涵攝步驟】要件一（現在性）→ 搶犯甫得手逃離，侵害尚在繼續；要件二（不法侵害）→ 搶奪他人動產為不法；要件三（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 為友人之財產權利；要件四（防衛行為）→ 撲倒致骨折，未逾必要程度，無《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但書之過當問題。\n【記憶點】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防衛行為所對抗的是現在之不法侵害；事後的報復與事前的預防，都欠缺侵害的現在性。","【要件拆解】正當防衛可拆為防衛情狀與防衛行為兩層。防衛情狀包含侵害之現在性與不法性：現在性指侵害已經開始而尚未結束，不法性則不以侵害人有責任能力為必要。防衛行為則包含主觀之防衛意思與客觀之必要性。《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但書規定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可見必要性之欠缺並不使行為回復為完全之犯罪評價，而是移至刑罰裁量層次處理。\n【四個選項的分布】命題者把四種情境分別對應到不同的要件缺陷：選項 B 缺的是現在性中的已經開始，因為侵害尚屬將來之危險；選項 C 缺的是現在性中的尚未結束，且行為目的在實現債權而非排除侵害；選項 D 缺的則是防衛行為這一層，持木棍痛毆係對通姦一事之報復，而非排除侵害之手段；只有選項 A 落在侵害開始後、結束前的區間內，且其行為以排除侵害為目的。把 B、C、A 三個情境排在時間軸上，再檢驗 D 之行為性質，正是本題的解題方法。\n【自助行為與正當防衛的分工】選項 B 與選項 C 都涉及債權之保全或實現。此類行為所面對者並非正在進行之攻擊，而是請求權將來難以實現之風險，其正當化基礎不在防衛而在自助，且須符合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等嚴格前提（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把自助行為誤認為正當防衛，是本題最常見的錯誤路徑。\n【實務見解的位置】財產犯罪之侵害何時終了，條文字面並未規定，係由實務見解填補。就搶奪、竊盜而言，實務認行為人雖已取得財物，惟在被追捕、財物尚未置於安全支配之前，侵害狀態仍屬繼續，被害人或第三人於此時之奪回行為得主張正當防衛。此一見解也是選項 A 得以成立的關鍵。\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2 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該條與同法第 23 條同屬阻卻違法事由，惟其正當化基礎在於業務行為本身之社會相當性，與防衛情狀無關，兩者的適用前提並列即可分辨。本考點另常改問誤想防衛、防衛過當與互毆可否主張防衛，或把侵害人換成無責任能力人，測驗不法性是否受影響。\n【必要性的檢驗】選項 A 之防衛行為造成搶犯骨折，是否逾越必要程度，須以行為當時所處情境為準：追捕逃逸中之搶犯，能有效排除侵害之手段選擇有限，撲倒係最直接且風險可控之方式，骨折則為撲倒之伴隨結果而非行為人另行加諸之傷害。若改為搶犯已停止逃跑並交還財物後再予毆打，則侵害已終了，該行為即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之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05",5,"關於刑法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07",7,"有關累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04",4,"甲僱用乙殺 A，乙購得開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08",8,"根據刑法規定，下列何種保安處分措施屬於「刑後處分」性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03",3,"有關刑法第 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09",9,"甲以其所有手提電腦上網向某廠商威脅要在該公司出廠的飲料中下毒，因而恐嚇取財 200 …",[],{"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0,17894454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