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1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301-010",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10,"single","法官對於精神障礙之被告判處監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只要確定被告罹患妄想性精神分裂症，法官應判處被告監護處分","法官必須認定被告之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之虞，始得判處監護處分","法官判決被告之監護處分期間為 3 年，但認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官得裁定延長","被告雖無責任能力，但是法官可以對被告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又對被告判處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3 年","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監護處分之發動要件、期間與責任能力之關係。\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兩項均以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要件，法官須先為此項認定始得宣告監護。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精神障礙之診斷本身不足以發動監護，仍須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認定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n(B) 對。該項危險性之認定即為監護處分之發動要件。\n(C)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該項所定期間為五年以下，其但書所設者為免其執行，而非延長。\n(D)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被告既無責任能力而不罰，即無從對之宣告有期徒刑。\n【涵攝步驟】要件一（原因）→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精神障礙原因；要件二（危險性）→ 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要件三（處分內容）→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要件四（期間）→ 依同法第 87 條第 3 項為五年以下。\n【記憶點】監護處分的鑰匙是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認定，不是診斷書；《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3 項所定期間為五年以下。","【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把監護處分分成兩型。第 1 項對應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無責任能力者，因其行為不罰，監護即無所謂刑前刑後，逕行宣告執行。第 2 項對應同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限制責任能力者等，因其仍受刑之宣告，故原則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執行，但書則允許必要時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兩型共通的發動要件都是危險性之認定，這正是本題選項 B 的落點。\n【責任能力的兩個層級】《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兩項並列可見，無責任能力者不罰，限制責任能力者則仍受刑之宣告而得減輕其刑；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之分流，正是接在這個區別之後。選項 D 把不罰與宣告有期徒刑併存，是誤把第 1 項讀成第 2 項。\n【診斷與危險性是兩件事】選項 A 的錯誤在於把精神醫學上的診斷結論直接等同於保安處分之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要求者是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這是法院就個案情狀所為之危險性判斷，鑑定意見只是判斷的素材之一。若診斷即等於宣告，保安處分將淪為對疾病本身的處遇，而非對危險性的預防。\n【期間與延長機制的分布】《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3 項所定監護期間為五年以下，其但書僅設免其執行之機制。相對地，《中華民國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中華民國刑法》第 90 條第 3 項規定：「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強制工作設有延長之明文，監護則否。選項 C 把三年之期間與延長機制一併套到監護上，兩處都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3 項不符。\n【處分與刑之調節】《中華民國刑法》第 98 條第 1 項就依同法第 86 條第 2 項、第 87 條第 2 項宣告之保安處分，設有免其處分執行或免其刑執行之調節機制，其適用前提是刑與處分併存；本題選項 D 之被告既屬不罰，即不生此種調節問題。本考點另常改問原因自由行為，即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之適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301-009",9,"甲以其所有手提電腦上網向某廠商威脅要在該公司出廠的飲料中下毒，因而恐嚇取財 200 …",{"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11",11,"甲不服主管機關土地徵收之處分，認為違法無效。縣政府執行人員 A 帶著公文前來執行，甲…",{"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301-008",8,"根據刑法規定，下列何種保安處分措施屬於「刑後處分」性質？",{"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301-012",12,"甲於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書記官工作。經朋友居中牽線而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301-007",7,"有關累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13",13,"甲向友人乙借款，乙卻支付甲空白支票一張，唆使甲偽刻 A 之印章蓋於支票並填寫金額與到…",[],{"id":45,"number":46,"stem":70},"甲以其所有手提電腦上網向某廠商威脅要在該公司出廠的飲料中下毒，因而恐嚇取…",{"id":49,"number":50,"stem":72},"甲不服主管機關土地徵收之處分，認為違法無效。縣政府執行人員 A 帶著公文…",70,178944544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