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1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301-012",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12,"single","甲於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書記官工作。經朋友居中牽線而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執行。在接受乙所贈送之 50 萬元後，即將自己所保管乙被判刑定讞之判決書與該案全部卷宗攜出法院，藏匿在自己家中之天花板上，導致該案遲未執行。問甲成立何罪？",{"A":16,"B":17,"C":18,"D":19},"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成立收受賄賂罪","成立隱避人犯罪","成立期約賄賂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以及與湮滅刑事證據罪、隱避人犯罪之區辨。\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甲於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書記官，屬公務員；其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執行，並將自己保管之判決書與卷宗攜出藏匿，係違背職務之行為；甲已實際收受乙所贈之 50 萬元，賄賂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間並有對價關係。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湮滅刑事證據罪針對的是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乙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而進入執行程序，甲所攜出藏匿者為判決書與全部卷宗，非該罪所指之客體。\n(B) 對。甲為公務員，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n(C) 錯。隱避人犯罪之行為客體為人（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甲藏匿者為卷宗而非乙其人，乙之人身亦未受藏匿或隱避，不該當該罪。\n(D)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將要求、期約、收受並列為三種行為態樣，期約指行賄與受賄雙方就賄賂達成合意而尚未交付；甲既已實際收受 50 萬元，應論以收受賄賂而非期約賄賂。\n【涵攝步驟】要件一（主體）→ 檢察署書記官為公務員；要件二（違背職務之行為）→ 攜出並藏匿其保管之判決書與卷宗，致該案遲未執行；要件三（行為態樣）→ 收受；要件四（對價關係）→ 50 萬元係為換取甲之上開行為。\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的三種態樣是要求、期約、收受；錢已入手就是收受，只談妥而未交付才是期約。","【要件拆解】賄賂罪之判斷有三個關卡。第一關是主體，須為公務員或仲裁人。第二關是所對應之職務行為究係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這決定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或第 122 條。第三關是行為態樣，要求、期約、收受三者依交涉之進程遞進：單方提出為要求，雙方合意為期約，實際交付並受領為收受。本題三關均明確，甲之行為停在最後一關。\n【對價關係的認定】賄賂罪之核心在賄賂與職務行為間之對價關係，亦即所收受之財物須係就特定職務行為所為之報償，而非單純之餽贈或人情往來。本題乙贈與 50 萬元係經朋友居中牽線、以甲承諾幫助其逃避刑事執行為條件，兩者間之對應關係明確；甲其後果真攜出卷宗藏匿，更使對價關係得到事實上的印證。\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該條所對應者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法定刑亦與同法第 122 條第 1 項不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123 條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該條處理的是事前受賄之情形，三條並列即可涵蓋受賄罪之基本體系。\n【賄賂之沒收與加重】《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4 項規定：「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該項就受賄所得設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甲不僅收受賄賂，且已實際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故適用上尚須注意第 2 項與第 1 項之關係；本題選項僅問成立何罪，故以收受賄賂罪為答。\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以職務上行為與違背職務行為之界線出題，測驗對價關係之認定；亦常搭配公務員身分之認定，或改問行賄方之刑責，即同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情形。另一種常見考法是把甲的行為改成單純延宕而未收受任何財物，測驗考生能否辨認出賄賂罪與職務廢弛類犯罪之界線；或把 50 萬元改成事後致贈之謝禮，測驗對價關係是否仍然成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301-011",11,"甲不服主管機關土地徵收之處分，認為違法無效。縣政府執行人員 A 帶著公文前來執行，甲…",{"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13",13,"甲向友人乙借款，乙卻支付甲空白支票一張，唆使甲偽刻 A 之印章蓋於支票並填寫金額與到…",{"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301-010",10,"法官對於精神障礙之被告判處監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301-014",14,"甲為獨居老人，住在某棟 5 樓公寓的 2 樓，因久病厭世。於家中引火自焚，瞬間引發大…",{"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301-009",9,"甲以其所有手提電腦上網向某廠商威脅要在該公司出廠的飲料中下毒，因而恐嚇取財 200 …",{"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15",15,"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298 條略誘婦女罪之行為客體？",[],{"id":45,"number":46,"stem":70},"甲不服主管機關土地徵收之處分，認為違法無效。縣政府執行人員 A 帶著公文…",{"id":49,"number":50,"stem":72},"甲向友人乙借款，乙卻支付甲空白支票一張，唆使甲偽刻 A 之印章蓋於支票並…",70,178944544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