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1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13",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13,"single","甲向友人乙借款，乙卻支付甲空白支票一張，唆使甲偽刻 A 之印章蓋於支票並填寫金額與到期日。甲從之，於交付前即被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應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甲應成立偽造印章罪與偽造有價證券罪，依想像競合論罪","乙應成立偽造印章罪與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共同正犯","乙應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幫助犯與偽造印章罪之教唆犯","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既遂時點，以及偽造印章行為被吸收而不另論罪。\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支票屬其他有價證券；甲偽刻 A 之印章蓋於空白支票並填寫金額與到期日，係製作支票應記載事項而完成偽造，且有供行使之用之意圖，於偽造完成時即已既遂，交付前被查獲不影響其成立。依實務見解，偽造印章、印文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罪所吸收，不另論罪。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對。甲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n(B)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依實務見解已為偽造有價證券罪所吸收，不另成立，自無與之論以想像競合之餘地。\n(C) 錯。乙提供空白支票並唆使甲為之，未參與偽刻印章與填載支票之實行；且偽造印章部分既被吸收，即不生二罪共同正犯之問題。\n(D)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乙係喚起甲之犯意而非對已生犯意者提供助力，其地位為教唆而非幫助；且偽造印章部分被吸收，亦無成立該罪教唆犯之餘地。\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體）→ 支票為有價證券；要件二（行為）→ 偽刻印章、蓋印並填載金額與到期日；要件三（意圖）→ 意圖供行使之用；要件四（既遂時點）→ 偽造完成時既遂，尚未交付不影響。\n【記憶點】偽造有價證券於偽造完成時即既遂，不以行使或交付為必要；偽刻印章依實務見解是階段行為，被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而不另論罪。","【要件拆解】偽造有價證券罪之要件有三：客體須為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行為須為偽造或變造，即無製作權而製作或就真正證券加以改造；主觀上須有供行使之用之意圖。支票係表彰一定金額之給付請求權並得依票據法轉讓，屬其他有價證券。本題甲之行為包含偽刻印章、蓋用印文、填寫金額與到期日三個動作，合起來完成一張形式完整之支票，偽造即告完成。\n【既遂時點與行使行為的分工】《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該項另就行使、收集、交付設處罰，可見立法者把偽造與行使切成兩個獨立的行為階段。既然行使另有處罰明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之偽造即不以行使為既遂要件，這是本題交付前被查獲仍成立既遂的體系理由。\n【意圖要件的位置】供行使之用之意圖屬主觀不法要件，只須行為人於偽造時具備即可，不以其後果真行使為必要。本題甲係為向乙借款所需而偽造支票，其目的即在使該支票進入流通，意圖要件具備。若行為人僅為練習書寫或供教學展示而製作，欠缺此一意圖，即不成立本罪，這是命題者常設的反面測驗。至於支票上所填載之金額與到期日，屬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甲一併填寫始使該紙空白支票成為形式上完整之有價證券；若僅偽刻印章而未填載任何應記載事項，該紙票據尚未具備有價證券之外觀，行為即可能仍停留在未遂階段。\n【吸收關係的位置】偽造印章、印文是否被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條文並未規定，係由實務見解所定：偽刻印章與蓋用印文乃偽造支票之當然手段，其不法內涵已為偽造有價證券罪之評價所涵蓋，故不另論罪，亦不生想像競合關係。考生宜注意此為實務填補之部分，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或第 217 條之文義。\n【偽造印章之沒收與其他考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該條採義務沒收且不問所有權歸屬，故縱偽造印章罪被吸收而不另論罪，甲所偽刻之 A 印章仍應依該條宣告沒收；不另論罪不等於不沒收，這是第二層陷阱。本考點另常改問變造與偽造之區別、空白票據補充權濫用之定性，或以偽造後持以行使測驗兩罪之關係；亦常搭配《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測驗教唆犯與共同正犯之界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12",12,"甲於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書記官工作。經朋友居中牽線而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14",14,"甲為獨居老人，住在某棟 5 樓公寓的 2 樓，因久病厭世。於家中引火自焚，瞬間引發大…",{"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11",11,"甲不服主管機關土地徵收之處分，認為違法無效。縣政府執行人員 A 帶著公文前來執行，甲…",{"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15",15,"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298 條略誘婦女罪之行為客體？",{"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10",10,"法官對於精神障礙之被告判處監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16",16,"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id":46,"number":47,"stem":71},"甲於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書記官工作。經朋友居中牽線而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id":50,"number":51,"stem":73},"甲為獨居老人，住在某棟 5 樓公寓的 2 樓，因久病厭世。於家中引火自焚…",70,178944544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