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1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15",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15,"single","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298 條略誘婦女罪之行為客體？",{"A":16,"B":17,"C":18,"D":19},"未婚的成年女子","未滿 20 歲的女子","事實上無行使親權之人或其他監督權人之女子","離婚的 17 歲女子","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略誘婦女罪之行為客體，以及與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罪之分工。\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該項所稱婦女，指有自主決定能力且不受親權或其他監督權拘束之女子；未滿 20 歲之女子仍受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其被略誘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斷。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屬本罪客體。未婚之成年女子已不受親權拘束，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第 1 項所稱之婦女。\n(B) 不屬本罪客體，為本題應選之項。未滿 20 歲之女子仍受監督權之拘束，其被略誘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所規範之情形。\n(C) 屬本罪客體。事實上無行使親權之人或其他監督權人之女子，其自由不受監督權拘束，依實務見解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第 1 項之行為客體。\n(D) 屬本罪客體。離婚之 17 歲女子因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離婚後不回復親權之拘束，依實務見解仍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第 1 項之行為客體。\n【涵攝步驟】步驟一→ 先問該女子是否受親權或其他監督權拘束；步驟二→ 受拘束者，其略誘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處斷；步驟三→ 不受拘束者，且行為人有使其與自己或他人結婚之意圖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第 1 項處斷。\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保護的是家庭或監督權人的監督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第 1 項保護的是不受監督拘束之婦女自身的自由與婚姻自主。","【要件拆解】略誘婦女罪有三個要件：行為客體須為婦女；行為須為略誘，即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手段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主觀上須有使該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之意圖。三者之中，客體之範圍必須靠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之分工才能界定，因為兩條在條文字面上都可能涵蓋一名女子。\n【兩條的保護法益不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所定之構成要件包含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可見其保護法益在於家庭之監督關係；相對地，《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第 1 項並無脫離監督之要件，其保護者為被誘人自身之行動自由與婚姻自主。正因為前者以監督關係之存在為前提，故仍受監督之未滿 20 歲女子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而不受監督者才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這是選項 B 之所以被排除的體系理由。\n【四個選項的排列邏輯】命題者把四個選項排成一組光譜：選項 A 的成年未婚女子、選項 C 的事實上無人行使監督權之女子、選項 D 的因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並已離婚之未成年女子，三者的共同點是監督關係實際上不存在；只有選項 B 的未滿 20 歲女子仍在監督關係之內。抓住不受監督拘束這一個共同標記，四個選項即可一次分開。\n【同族條文的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中華民國刑法》第 30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四條並列可見，和誘與略誘之別在有無違反被誘人意思，而收受藏匿則屬事後參與之獨立處罰。\n【實務見解的位置與其他考法】本題四個選項的判斷都不在條文字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第 1 項只寫婦女二字，究竟是否包含未成年女子、是否以脫離監督為必要，係由實務見解填補。本考點另常改問略誘與和誘之區別、被誘人同意之效力，或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第 2 項之意圖營利、猥褻、性交型態測驗加重要件；亦常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00 條之收受藏匿被略誘人併考，測驗事後參與者之獨立可罰性。考生宜把監督關係之有無當成本組條文的第一道分水嶺，再依行為人之意圖決定落在哪一條。\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14",14,"甲為獨居老人，住在某棟 5 樓公寓的 2 樓，因久病厭世。於家中引火自焚，瞬間引發大…",{"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16",16,"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13",13,"甲向友人乙借款，乙卻支付甲空白支票一張，唆使甲偽刻 A 之印章蓋於支票並填寫金額與到…",{"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17",17,"甲殺人後，將屍體放在無人居住、使用的山區小木屋內。經乙提醒犯罪不應留下證據，隨即引火…",{"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12",12,"甲於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書記官工作。經朋友居中牽線而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18",18,"甲與乙共騎機車，路過某檳榔攤，見店內只有女子 A，遂共同決意取財。乙坐在未熄火的機車…",[],{"id":46,"number":47,"stem":71},"甲為獨居老人，住在某棟 5 樓公寓的 2 樓，因久病厭世。於家中引火自焚…",{"id":50,"number":51,"stem":73},"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70,178944544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