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1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18",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18,"single","甲與乙共騎機車，路過某檳榔攤，見店內只有女子 A，遂共同決意取財。乙坐在未熄火的機車上等待，甲入店內假裝買飲料，趁 A 轉身拿東西時，取走桌上 2000 元和手機一支往外跑。A 隨即追出店外，甲、乙已逃離無蹤。隔日，乙持取得之手機至當鋪典當，得款 2000 元，並與甲平分。依實務見解，甲、乙共同成立何罪？",{"A":16,"B":17,"C":18,"D":19},"竊盜罪與贓物罪，數罪併罰","搶奪罪與贓物罪，數罪併罰","竊盜罪","搶奪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搶奪與竊盜之區辨，以及本犯處分贓物是否另成立贓物罪。\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搶奪係乘人不及抗拒而公然掠取他人之動產。甲趁 A 轉身之際當面取走桌上之 2000 元與手機並即向外奔逃，A 隨即追出店外，依實務見解屬乘人不及抗拒之公然掠取，而非乘人不知之竊取。乙在店外騎乘未熄火之機車接應，與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所定之竊取係乘人不知而破壞其持有，本題係當場公然掠取，不合竊取要件；典當手機部分亦不另成立贓物罪。\n(B)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贓物罪之行為人須為本犯以外之人；甲、乙為搶奪之本犯，其典當手機係對自己犯罪所得之處分，依實務見解屬不罰之後行為。\n(C) 錯。甲當面取走桌上財物並向外奔逃，A 隨即追出，依實務見解屬公然掠取，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取要件。\n(D) 對。甲、乙共同搶奪，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之罪，事後典當不另論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不法所有意圖）→ 共同決意取財並事後平分；要件二（客體）→ 2000 元與手機為他人動產；要件三（行為態樣）→ 當面取走並奔逃，A 隨即追出，屬公然掠取之搶奪；要件四（共同實行）→ 乙在外接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與甲同為正犯。\n【記憶點】竊取與搶奪之別，在被害人是否當場察覺並得為抗拒，而非行為人力量之大小；本犯處分自己犯罪所得，依實務見解屬不罰之後行為。","【要件拆解】竊盜與搶奪之構成要件在意圖、客體上完全相同，唯一的差別在行為態樣：竊取係乘人不知、以和平方式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搶奪則係乘人不及抗拒、以公然且帶有相當強度之奪取行為取得財物。判斷標準不在行為人使用力量之大小，而在被害人是否當場察覺並得為抗拒。本題甲係當面取走桌上財物並向外奔逃，A 隨即追出店外，依實務見解該取財行為屬公然掠取而非乘人不知之竊取。\n【與強盜罪的界線】《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搶奪與強盜之別在有無至使不能抗拒之強制手段。《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本題甲、乙得手後逕行逃離，未對追出之 A 施以強暴脅迫，故不轉為準強盜。\n【不罰之後行為】贓物罪之立法目的在處罰使被害人追及回復困難之事後參與行為，其行為主體須為本犯以外之人。甲、乙既為搶奪之共同正犯，其後持手機典當係對自己犯罪所得之處分，該不法內涵已為搶奪罪之評價所涵蓋，依實務見解不另論罪，此即不罰之後行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2 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該項針對的仍是本犯以外之人就變得財物所為之行為。\n【共同正犯的認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所稱共同實行，包含分擔構成要件行為與分擔構成要件以外之重要行為。乙坐在未熄火之機車上等待接應，係就逃逸環節分擔重要行為，並與甲有事前之共同決意及事後之分贓，故與甲同為正犯，不因其未進入店內而降為幫助犯。若乙僅於事前借車給甲而未到場，則其貢獻之重要性下降，評價即可能轉為幫助犯。\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搶奪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竊盜與搶奪之未遂時點，或以行為人得手後遭追捕而施強暴測驗準強盜罪之成立；亦常把當鋪老闆設為明知係贓物而收買者，測驗同法第 349 條第 1 項對本犯以外之人的適用。考生宜注意，本題把典當情節放在最後一句，正是為了誘導考生加算一個贓物罪；辨識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即為本犯，而不在於典當行為本身看起來多麼像收受或故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17",17,"甲殺人後，將屍體放在無人居住、使用的山區小木屋內。經乙提醒犯罪不應留下證據，隨即引火…",{"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19",19,"甲持偽造之信用卡至某影城的自動售票機，盜刷購買取得電影票及餐飲券，價值共計約 5 萬…",{"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16",16,"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20",20,"甲係 A 公司員工，負責載運電子產品至各地銷售門市，因無法及時送達物件，而遭公司主管…",{"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15",15,"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298 條略誘婦女罪之行為客體？",{"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21",21,"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以手機將二人裸體之親密行為的影像畫面錄下。二人分手後，甲將前…",[],{"id":46,"number":47,"stem":71},"甲殺人後，將屍體放在無人居住、使用的山區小木屋內。經乙提醒犯罪不應留下證…",{"id":50,"number":51,"stem":73},"甲持偽造之信用卡至某影城的自動售票機，盜刷購買取得電影票及餐飲券，價值共…",70,178944544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