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301-019",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19,"single","甲持偽造之信用卡至某影城的自動售票機，盜刷購買取得電影票及餐飲券，價值共計約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成立刑法第 339 條之 l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罪","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成立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之適用，以及與詐欺、竊盜、侵占之區辨。\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影城之自動售票機係投入對價後自動提供商品之收費設備；甲持偽造之信用卡盜刷，係以不正方法自該設備取得電影票及餐飲券等他人之物，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該當該項構成要件。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對。自動售票機為收費設備，甲以偽卡盜刷屬不正方法，取得者為票券等物。\n(B)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以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為要件；依通說機器不具意思作用而無從陷於錯誤，甲面對的是自動售票機而非自然人。\n(C)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所定之竊取須違背持有人意思而破壞其持有，本題票券係設備依既定程式運作而交付，非破壞持有之竊取。\n(D)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所定之侵占，以行為人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甲於取得票券前並未持有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不法所有意圖）→ 盜刷取得價值約 5 萬元之票券；要件二（收費設備）→ 影城自動售票機；要件三（不正方法）→ 持偽造信用卡盜刷；要件四（取得他人之物）→ 電影票及餐飲券。\n【記憶點】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所以對自動化設備動手腳不是詐欺；由收費設備取得物品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第 1 項處斷。","【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第 1 項有四個要件：不法所有意圖、收費設備、不正方法、取得他人之物。收費設備指投入對價後即自動提供財物或服務之機械裝置，自動售票機、自動販賣機均屬之。不正方法則指未依設備所預定之正常付費方式而使其運作，例如投入偽幣、使用偽造之磁條卡或以工具觸發機件。本題甲使用偽造之信用卡完成盜刷，正是以形式上合乎程序、實質上未支付對價之方式使設備交付票券。\n【機器不能被詐欺】詐欺罪之構造以人之錯誤為中心：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基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機械裝置僅依既定程式運作，不具意思作用，故無錯誤可言，亦無處分意思。立法者正因為此一構造上的缺口，才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以下之規定填補。考生若未掌握此點，極易誤選同法第 339 條第 1 項。\n【與竊盜之界線】《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項之竊取須違背持有人之意思而破壞其持有。收費設備之持有人已預先設定：只要收到對價即交付商品。設備依此設定交付票券，形式上並未違背持有人之預定，故非破壞持有。這也是立法者不逕以竊盜罪處理此類行為的理由。\n【取得物與取得利益的分工】《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第 2 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該項處理的是取得財產上利益而非取得物之情形。本題甲取得的是電影票與餐飲券此等有體物，故落在第 1 項；若甲盜刷取得的是無票券化的觀影權限，則應改依第 2 項。判斷時應先確定所操作者為何種設備、所取得者為物或利益，再定其條次與項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以自動提款機盜領、遊戲機台作弊、加值卡改值為題材，測驗收費設備、自動付款設備與電腦設備之區辨；亦常搭配偽造信用卡本身之刑責一併出題，測驗數罪之關係。另一種常見考法是把設備換成商店店員，題目其他條件不變，此時被害人即回復為自然人，行為便轉而落在同法第 339 條第 1 項；設備與人之間的這一次切換，是本組條文最穩定的命題手法，考生只要先問一句被騙的是人還是機器，即可把兩條分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301-018",18,"甲與乙共騎機車，路過某檳榔攤，見店內只有女子 A，遂共同決意取財。乙坐在未熄火的機車…",{"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20",20,"甲係 A 公司員工，負責載運電子產品至各地銷售門市，因無法及時送達物件，而遭公司主管…",{"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301-017",17,"甲殺人後，將屍體放在無人居住、使用的山區小木屋內。經乙提醒犯罪不應留下證據，隨即引火…",{"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301-021",21,"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以手機將二人裸體之親密行為的影像畫面錄下。二人分手後，甲將前…",{"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301-016",16,"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22",22,"甲、乙、丙議謀搶 A 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 A 帶…",[],{"id":45,"number":46,"stem":70},"甲與乙共騎機車，路過某檳榔攤，見店內只有女子 A，遂共同決意取財。乙坐在…",{"id":49,"number":50,"stem":72},"甲係 A 公司員工，負責載運電子產品至各地銷售門市，因無法及時送達物件，…",70,1789445440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