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2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301-021",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21,"single","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以手機將二人裸體之親密行為的影像畫面錄下。二人分手後，甲將前開手機內錄存之影像傳送至 B 所有筆記型電腦內，再連結原即得知之 A 的臉書（Facebook）帳號，變更 A之帳號密碼，並使加入 A 該帳號特定之多數連絡人均得以觀覽二人上開之網路動態照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妨害秘密罪","甲成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甲成立刑法第 235 條第 l 項散布猥褻影像罪","甲成立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設備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散布私密影像所涉各罪，與妨害電腦使用各罪行為態樣之區辨。\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所處罰之行為態樣為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甲所為是以原即得知之帳號密碼登入 A 之社群帳號、變更密碼並使多數連絡人得以觀覽影像，並未使 A 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運作受到干擾，該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第 3 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甲散布其竊錄所得之影像，該當本項。\n(B) 敘述正確。甲以影像使特定多數人得觀覽 A 之私密行為，係散布圖畫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n(C) 敘述正確。甲使 A 帳號之多數連絡人得以觀覽裸體影像，係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之罪。\n(D)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甲輸入原即得知之帳號密碼登入並變更密碼，其行為態樣與同法第 360 條所定之干擾並不相同。\n【涵攝步驟】就《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而言，要件一是無故，甲未經 A 同意；要件二是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甲所為是登入並變更密碼；要件二既不該當，本罪即不成立。\n【記憶點】登入別人帳號改密碼是入侵與變更電磁紀錄，不是干擾電腦設備。","《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與第 360 條處罰的都是與電腦有關的行為，三者的分界在行為態樣，這正是本題設陷阱的地方。《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甲變更 A 之帳號密碼，是對電磁紀錄本身的變更；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所描述的是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命題者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列為選項，考的就是考生會不會把三條混為一談。\n本題影像之來源，見《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錄下二人親密行為之影像，即該當本款所定之竊錄；其後之散布，則由同法第 315-2 條第 3 項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第 4 項並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以第 1 項為基礎。《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甲把影像貼上 A 之帳號動態並使其連絡人得以觀覽，散布於眾之意圖即可認定，且其散布之媒介為影像圖畫，落在第 2 項。\n猥褻影像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項所定之行為態樣，除散布、播送、販賣與公然陳列外，尚有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這個概括的入口，甲把影像貼在 A 之帳號動態上供其連絡人觀看，即落在此處。\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變更密碼換成以程式癱瘓對方網站，那時《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才有討論空間；或是把觀覽對象改成僅一人，測驗同法第 310 條第 1 項散布於眾之意圖是否具備。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301-020",20,"甲係 A 公司員工，負責載運電子產品至各地銷售門市，因無法及時送達物件，而遭公司主管…",{"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22",22,"甲、乙、丙議謀搶 A 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 A 帶…",{"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301-019",19,"甲持偽造之信用卡至某影城的自動售票機，盜刷購買取得電影票及餐飲券，價值共計約 5 萬…",{"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301-023",23,"甲持刀砍殺其妻 A 後，見 A 重傷倒地，央請鄰居醫師 B 救治，A 得免於死。有關…",{"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301-018",18,"甲與乙共騎機車，路過某檳榔攤，見店內只有女子 A，遂共同決意取財。乙坐在未熄火的機車…",{"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24",24,"甲欲殺鄰居 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 A 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 A 身…",[],{"id":45,"number":46,"stem":70},"甲係 A 公司員工，負責載運電子產品至各地銷售門市，因無法及時送達物件，…",{"id":49,"number":50,"stem":72},"甲、乙、丙議謀搶 A 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70,1789445440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