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22",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22,"single","甲、乙、丙議謀搶 A 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 A 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 A，見 A 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甲、乙、丙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甲應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甲應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加重強盜罪之加重事由，以及事前參與謀議並分擔接應行為者之正犯地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乙、丙攜帶刀棍埋伏並持以攻擊 A 而取走鑽石，該當攜帶兇器強盜；甲參與謀議、通知 A 之行蹤並駕車接應，依同法第 28 條與乙、丙同為正犯。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乙、丙持刀棍攻擊 A 而取走鑽石，固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之強盜；惟其既攜帶兇器而犯之，即應論以同法第 330 條第 1 項之加重強盜罪，而非普通強盜罪。\n(B) 正確。三人就攜帶兇器強盜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故三人均為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甲並非使原無犯意之人萌生犯意，而是自始參與謀議並分擔接應行為。\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甲之接應係依事前謀議所分擔之部分，其地位與居於從屬地位之助力者不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乙、丙持刀棍攻擊 A；要件二是取他人之物，鑽石遭取走；要件三是攜帶兇器，刀棍屬之；要件四是共同實行，甲通報行蹤並駕車接應。四者俱備，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n【記憶點】帶刀棍去搶就是加重強盜，事前共謀又負責接應的人一起算正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是一條引用式的加重規定，它把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之竊盜加重事由整組搬到強盜罪來，因此要判斷有無加重，必須回頭讀第 321 條第 1 項的柱句與各款。《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本題甲、乙、丙三人謀議，而依實務見解，結夥須有三人以上在犯罪現場共同實行；甲既在車上接應而未在場，此款是否該當即有討論空間，但攜帶兇器之第 3 款已足以支撐加重，結論不因此改變。\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罪之核心要件是至使不能抗拒，本題乙、丙持刀棍埋伏並攻擊 A，其強暴之程度已足以壓制 A 之意思自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題乙、丙已取走鑽石，屬既遂。\n易混淆的是準強盜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準強盜罪的起點是竊盜或搶奪，強暴脅迫發生在取得財物之後；本題乙、丙自始即持刀棍攻擊 A 以取財，強暴脅迫是取財的手段，屬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之強盜，兩者的時序不同。\n共同正犯的認定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所稱共同實行，依實務見解不以每一個人都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事前參與謀議並在犯罪過程中分擔重要功能者，同為正犯。甲通知 A 攜鑽石外出之時機、並於得手後駕車接應，就整體犯罪計畫而言居於支配地位，與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之幫助犯有別。\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甲改成單純出借車輛而不知犯罪計畫，那時就要處理幫助犯與共同正犯的界線；或是把刀棍換成塑膠玩具槍，測驗兇器概念之認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21",21,"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以手機將二人裸體之親密行為的影像畫面錄下。二人分手後，甲將前…",{"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23",23,"甲持刀砍殺其妻 A 後，見 A 重傷倒地，央請鄰居醫師 B 救治，A 得免於死。有關…",{"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20",20,"甲係 A 公司員工，負責載運電子產品至各地銷售門市，因無法及時送達物件，而遭公司主管…",{"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24",24,"甲欲殺鄰居 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 A 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 A 身…",{"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19",19,"甲持偽造之信用卡至某影城的自動售票機，盜刷購買取得電影票及餐飲券，價值共計約 5 萬…",{"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25",25,"甲持 A 簽發之支票，於背書後，向人調借現款。嗣因支票不獲兌現，經執票人追償，為免除…",[],{"id":46,"number":47,"stem":71},"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以手機將二人裸體之親密行為的影像畫面錄下。二人分…",{"id":50,"number":51,"stem":73},"甲持刀砍殺其妻 A 後，見 A 重傷倒地，央請鄰居醫師 B 救治，A 得…",70,1789445440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