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301-023",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23,"single","甲持刀砍殺其妻 A 後，見 A 重傷倒地，央請鄰居醫師 B 救治，A 得免於死。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之行為尚屬預備階段","甲之行為已進入著手階段，但僅為未了未遂","甲之行為不能發生結果，係不能未遂","甲雖未親自救治 A，仍可成立中止犯","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著手、不能未遂與中止未遂之區辨，以及行為人未親自施救時中止犯之成立。\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甲持刀砍殺 A 後，見 A 重傷倒地即央請鄰居醫師 B 救治，A 因而得免於死。甲之求救係出於己意所為之防止行為，而死亡結果確未發生；本項所定之中止未遂，並不以行為人親自施行救助為要件。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甲已持刀砍殺並致 A 重傷倒地，就其犯罪行為之實行而言已然著手，並非仍在預備階段。\n(B) 錯誤。甲之砍殺行為已實行完畢，A 亦已重傷倒地，就行為階段而言屬既了未遂，與選項所稱未了未遂之描述不符；且甲因己意而為防止行為，應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處斷。\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甲持刀砍殺致 A 重傷倒地，其行為具有發生死亡結果之危險，與本條所描述之情形不同。\n(D) 正確。甲雖未親自救治，惟其央請醫師 B 到場施救，係因己意而為之防止行為，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中止未遂。\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已著手，甲持刀砍殺 A；要件二是結果未發生，A 得免於死；要件三是因己意，甲於 A 倒地後主動求救；要件四是防止行為，甲央請醫師 B 施救。四者俱備，成立中止犯。\n【記憶點】中止犯要的是出於己意去防止結果，並不要求親手救人。","《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由兩截組成，這是本題的核心。《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段處理的是防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聯的情形；後段則把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而結果之不發生另有原因者一併納入。本題 A 之免於死亡，直接來自醫師 B 之施救，而甲所為是央請 B 前來，無論落在前段或後段，法律效果都是減輕或免除其刑。\n《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該項把中止之效力延伸到數人參與犯罪的情形；本題行為人只有甲一人，適用第 1 項即足。\n易混淆的是同章其他未遂類型的法律效果。《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障礙未遂的效果是得減輕其刑；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所定之不能未遂，效果是不罰；中止未遂則是減輕或免除其刑。三種未遂的效果各不相同，命題者常把它們排在同一題的四個選項裡，本題即是如此。\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甲央醫改寫成甲只是停手離開，測驗考生是否知道既了未遂需要積極的防止行為；或是把結局改成 A 仍然死亡，那時結果既已發生，中止未遂便無適用餘地。另一種變形是把防止行為的成效抽掉，改寫成甲雖打了電話叫救護車、A 卻是被路過的人送醫而獲救，那正是第 1 項後段所設想的情形，考的是考生有沒有讀到該項的第二句。本題所涉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301-022",22,"甲、乙、丙議謀搶 A 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 A 帶…",{"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24",24,"甲欲殺鄰居 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 A 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 A 身…",{"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301-021",21,"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以手機將二人裸體之親密行為的影像畫面錄下。二人分手後，甲將前…",{"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301-025",25,"甲持 A 簽發之支票，於背書後，向人調借現款。嗣因支票不獲兌現，經執票人追償，為免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301-020",20,"甲係 A 公司員工，負責載運電子產品至各地銷售門市，因無法及時送達物件，而遭公司主管…",{"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26",26,"甲為某銀行之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存款金額，請問甲不成立下列那…",[],{"id":45,"number":46,"stem":70},"甲、乙、丙議謀搶 A 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id":49,"number":50,"stem":72},"甲欲殺鄰居 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 A 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70,1789445440685]